四川省“体育贷”业务操作指引
2022-01-11 15:50:41   来源:网易   评论:0 点击:

四川省体育贷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体育局 关于开展四川省体育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教〔2021〕8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省级财政在省级体育发展
四川省“体育贷”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体育局 关于开展四川省“体育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财教〔2021〕88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省级财政在省级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形成针对体育企业的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对贷款损失风险进行分担,并对企业融资成本进行补助。为规范四川省“体育贷”贷款产品的管理流程、资金操作及各方职责,进一步提高运作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由省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四川省体育对外交流服务中心作为“体育贷”具体运作的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四川省“体育贷”的组织开展和监督管理;选择合作金融机构,按规定在各合作银行开设专用存款账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对合作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审核企业体育属性,向合作金融机构推荐企业;审查贷款损失并依照规定提出风险分担方案、融资成本补助方案等。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三条四川省“体育贷”的贷款支持对象为四川省境内依法在工商、税务等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体育企业。其中,体育企业是指成立时间不少于1年,已纳入四川省体育产业统计范畴且已纳入《四川省体育产业单位库》。本条所指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贷款支持对象,是经合作金融机构审贷、审担、审保通过的贷款支持对象。
 
第四条业务授信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同一企业每年累计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贷款企业资格审核
 
第五条本操作指引所称贷款企业资格审核,是指受托管理机构根据申报企业通过线上平台填报的资料,对申报企业进行体育属性的审核。
 
第六条企业资格审核标准
 
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和纳税关系在四川省范围内,且满足以下条件,给予企业资格准入:
 
(一)申报企业成立时间1年(含)以上。
 
(二)申报企业已纳入四川省体育产业统计范畴且已纳入《四川省体育产业单位库》。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贷款申报及审批流程
 
第七条贷款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贷款意向企业致电受托管理机构(028-85215158),咨询企业是否纳入《四川省体育产业单位库》,若已入库,则申报企业通过四川省“体育贷”官网(https://www.sctyjlzx.com/)或四川省“体育贷”微信公众号进行注册登录,填写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完成四川省“体育贷”申报。
 
若查询后发现企业未纳入《四川省体育产业单位库》,需由申请企业先行办理入库手续,再进行四川省“体育贷”申报。相关入库流程如下:
 
1.企业携带营业执照原件自行前往注册或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经发部门,查看本企业所属行业分类代码,填写并提交附件1《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第06项行业类别“主要业务活动”需符合《体育产业统计分类》(附件2),方能划分为体育产业企业)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经核实后,由经济普查员申报调整企业所属行业分类代码并录入企业单位名录库系统。
 
(二)贷款申请提交后,受托管理机构在线对申报企业的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期限原则不超过7个工作日,若审核通过,将审批流程推送至合作银行。
 
(三)接到受托管理机构推送的申报企业审核结果,合作银行独立对申请人进行贷款审核,并根据银行内部业务规则和申请人资质选择适配的“银政”、“银政担”或“银政保”模式。合作银行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四川省“体育贷”线上平台推送至受托管理机构和申请人。
 
若合作银行审核后不同意向申请人贷款,应在四川省“体育贷”线上平台填写原因。因国家金融政策调整,合作银行对“体育贷”业务的贷款期限可作相应调整。
 
(四)若合作银行审核通过,自收到审核通过的推送后2个工作日内,受托管理机构需明确审核意见,并向合作银行出具《四川省“体育贷”备案函》。
 
若合作银行拒绝申报企业的贷款申请,受托管理机构可根据拒贷原因审慎选择是否转推介至其他合作银行,或直接将拒贷结果推送至申报企业,流程结束。
 
(五)合作银行收到《四川省“体育贷”备案函》后,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完成放款,并于放款后3个工作日内在线上平台填报放款相关信息并上传借款凭证。
 
第五章  融资成本补助
 
第八条省级财政对获得四川省“体育贷”支持的企业将给予融资成本补助,但发生贷款损失的企业除外。
 
第九条融资成本补助范围包括贷款利息补助、担保费补助、保险费补助和信用评级费补助。
 
(一)贷款利息补助:对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补助金额不高于贷款协议签订时1年期人民币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额的3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担保费补助:对通过担保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补助金额不高于每笔贷款实际发生的担保费用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保险费补助:对通过保险方式获得贷款的企业,补助金额不高于每笔贷款实际发生的保险费用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四)信用评级费补助:对获得信用贷款而进行的信用评级费用,补助金额不高于其实际发生额的50%,每户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融资成本补助申请材料、流程及其他
 
(一)申请补助的企业须登录线上平台,点击“我的补贴”模块申请补助,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银行为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凭证,企业向银行归还贷款的结清证明及利息支付凭证;
 
3.企业与担保或保险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或保险合同,以及支付的担保费、保险费的付款凭证和发票;
 
4.企业与其他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签订的合同及支付的费用凭证和发票;
 
5.企业收取融资成本补助的开户银行及账号;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申请补助流程
 
融资成本补助采用后补助方式,即企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及实际支付各种担保费、保险费或信用评级费后予以补助。
 
1.贷款到期且本息结清后,申请企业通过线上平台进行融资成本补助申报。合作银行及担保或保险机构应配合企业按要求完成确认。
 
2.受托管理机构按相关程序报财政厅、省体育局审核批准后申请专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 将上述相关成本费用补助一次性拨付给申请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操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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