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多部委发文,重点整治小贷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2022-02-07 11:30:19 来源:金融界 评论:0 点击:
重锤落地,信贷领域的监管会更加细化。在2021年最后一天,金融机构迎来了一记重锤,12月31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
重锤落地,信贷领域的监管会更加细化。
在2021年最后一天,金融机构迎来了一记重锤,12月31日《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的接连公布,预示着金融机构将迎来进一步洗牌。两部监管办法和条例虽然面对的是不同的主体,但都深化了金融行业监管的策略方向。此次两份征求意见稿分别剑指地方小贷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和互联网营销金融产品的场景。
地方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作用显著,但因为监管的缺位使得部分地方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加大地方金融业态风险。互联网营销金融产品也存在诱使消费者购买与其财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利用优势恶意竞争的情况,这些问题在意见稿中都能被提及规范。
小贷违法跨区经营最高罚500万
「消费金融频道」曾对诺亚小贷违规跨区域经营的现象进行过分析,这种地方小贷违规跨区域经营的现象十分常见,个别异地小贷公司利用借款人无法到场辨别公司是否正规而对借款人实施诈骗。而这种情况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就是监管的缺位。
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各方对地方金融监管在履职的过程中没有明确的指导措施,这导致地方金融机构长期存在监管依据不够充分、执法手段不足等问题。地方金融机构对于当地的金融市场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在上无明确法律约束、下有活跃地方经济的需求的情况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机构的违规展业多以谈话等方式来要求整改,违法成本极低。
此次颁布的条例明确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共同打击跨区域违法违规金融活动,金融委办公室对涉及跨区域监督管理协作的事项进行统筹协调,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给予支持配合。对于违规跨区经营的机构,也明确了相应处罚措施,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不仅要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还要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住所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
此次条例最大看点之一就是明晰了各种地方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处罚事项,在非法金融活动;未经审批、备案;未经批准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业务;未报告重大风险事件;不配合监督管理;未开展统计工作等具体行为的处罚细则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处罚金额最高可达500万。
条例不仅将监管权进一步下放给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也让执法者在监管过程中有了具体的执法依据。
如果说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难点在违规的界限以及处罚的力度,那么互联网金融产品营销监管难点则在用户信息获取的度以及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关系界定。与条例一同公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直指网络金融产品营销中非法金融产品营销、虚假和误导宣传、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适当性管理缺失、不正当竞争等5个方面的问题。
对于普通的用户来说,不当的网络营销会诱使负债增加、增加金融风险;对于监管而言,一旦营销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责任划分会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之间产生纠纷,认定困难;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互联网大平台和金融机构之间结盟,其他平台就无法获得正常的流量推送,这也不利于金融产品的良性竞争。如果条例成功实施,这些问题都会被明确框定和规定。
近些年来,金融平台产品的突出问题主要集中在销售领域,而营销就是推动的罪魁祸首之一。互联网营销的影响之大不可估量,频频爆雷的P2P产品动辄几亿、数十亿的存量,主要搭载了互联网这艘大船,将产品送到了全国各地。
随着监管的趋严,P2P渐渐消失在大众的视野中,但合规的金融机构为争夺流量,不惜以一些低俗的金融产品广告为噱头吸引消费者驻足,例如贷款娶空姐、贷款升舱等土味广告,违背了公序良俗,增加了普通用户的金融风险。条例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违反本法,金融管理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以及依法依规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连带着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也要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专字专用
长久以来金融领域的强监管是监管的重要课题,随着约束性法规的陆续颁布,监管正在走向专业化,监管对象也更加细化。相比较之前的监管文件主要针对全行业,近期出台的相关办法则更像是打补丁,在已发布的监管文件基础上补齐不足部分。
在此次颁布的两个草案中,对于金融组织的名称都进行了再次重申,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贷”“融资担保”“股权交易”“典当”“融资租赁”字样及其他类似显示金融活动特征的字样;互联网平台小程序也需要在取得相关资质才能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信托公司”“理财”等相关词字。这说明金融产品以及相关营销具有排他性,从名称到经营以及其中的授信等方面内容都必须得到监管的批准和允许,“无牌照,不金融”已经落实到金融机构经营展业的每一个步骤。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中也提到未经批准,任何公司名称中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银行和支付机构也是如此。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草案拓展了相关字词的禁用边界,只要未获得批准,不仅公司名称不能使用,在经营范围中也不允许使用相关词汇。
地方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产品营销一直是监管的重点,近期头部地方AMC广西广投资产管理公司接入征信打破了地方资管与央行征信分离的状态,成为首家地方AMC接入央行征信的机构。地方金融机构单个体量小,但分散在全国各地,对我国金融生态有着重要影响,这部分机构不仅是我国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助力,其手握的地方人员的征信信息也是补全征信网络不可或缺的部分。
2021年「消费金融频道」曾多次报道虚假金融借贷APP以收手续费、保证金等方式骗取用户钱财,用户获取这些借款平台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浏览网页的页面的广告、短视频APP的推送。每当用户发现被骗后,往往借款平台失联,相关互联网平台也不会承担责任。类似情况的泛滥已经成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广告的毒瘤,用户往往周旋在互联网平台和借款平台之中维权困难。如果《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平台在推广告时就要掂量掂量。
2010年我国第一家中银消费金融公司的建立,标志着我国非银行类个人消费信贷正式起步,11年的发展历史已经让这个行业逐渐成熟,滞后的监管政策也在补齐,合规经营成为个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未来发展的立身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