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附政策解读)
2022-02-09 15:36:42   来源:浙江省物联网产业协会   评论:0 点击: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进一步降低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
 
  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
 
  统筹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鼓励各市、县(市、区)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和劳动密集、社会效益好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
 
  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
 
  落实落细降准、降息政策,用好用足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工具,深化“央行浙里贷”应用,不断提升央行资金直达性、精准性,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小微、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造业等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做好两项直达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工具转换接续工作,2022年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工具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其他政策执行期限:长期。
 
  3
 
  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
 
  督促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授权、授信、尽职免责“三张清单”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覆盖面。用好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融资供需精准对接,提高企业融资便利度和可得性。大力推广“企业码”“贷款码”,实现银企精准高效对接。深化“4+1”小微金融服务差异化细分工作,继续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目标。执行期限:长期。
 
  4
 
  升级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助力贷
 
  不局限于受疫情影响企业,支持更多暂遇困难但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对经营指标有劣变趋势,但基本面仍然可控、及时“输血”有望恢复的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执行期限:长期。
 
  5
 
  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
 
  强化对优质、诚信小微企业的激励,完善小微企业“正面清单+负面清单”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依托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推广“信易贷”平台应用,实现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抵质押手段线上运用,开展大数据精准对接、风险控制管理、批量化营销。执行期限:长期。
 
  6
 
  深化“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
 
  引导银行机构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和融资需求特点合理设置贷款期限,提升金融供需匹配性。
 
  7
 
  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加大银行机构对传统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创新推行“两内嵌一循环”服务模式,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执行期限:长期。
 
  8
 
  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
 
  继续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深化保险机制运用,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推进投标保证保险线上办理,逐步推进设区市对接。执行期限:长期。
 
  9
 
  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率不高于1%,支持保就业保民生。出台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方案,降低企业汇率避险准入门槛。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
 
  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
 
  对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以下的中小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1
 
  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
 
  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确保企业已有订单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
 
  12
 
  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
 
  鼓励不满1千伏用电电压等级的工商业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现货市场运行时,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
 
  落实稳岗就业政策
 
  加大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执行期限:长期。
 
  14
 
  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
 
  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5
 
  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
 
  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住,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
 
  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执行期限:长期。
 
  17
 
  化解订箱难运价高难题
 
  评估现有集装箱空箱调运补贴政策。加强政策储备,应对“一箱难求”“一舱难求”问题,力争集装箱数量保持增长。建立国际集装箱市场常态化监测应对机制。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8
 
  增强海港服务能力
 
  发挥宁波舟山港国际大港优势,加强与班轮公司协调对接,争取更多运力舱位供给,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指导省海港集团等新增运力,增开东南亚等航线。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9
 
  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
 
  对合法装载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落实高速公路通行费六五折优惠政策。对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
 
  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
 
  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
 
  深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执行期限:长期。
 
  21
 
  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具体征收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另行发文明确。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
 
  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
 
  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
 
  开展大宗商品价格监测,畅通线上线下(300959)价格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大宗商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行为。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对中小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等多种业务模式,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对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适当补贴。
 
  24
 
  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
 
  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2022年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提升产能利用水平。
 
  25
 
  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
 
  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保障春节期间正常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一定补贴。
 
  26
 
  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
 
  建立全省产业链供应链运输保障工作机制,在确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给予保障。
 
  27
 
  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支持力度,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原则上不低于20%;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继续执行取消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政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8
 
  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
 
  扩大信保统保平台覆盖面,加大出口信保补助力度,优化全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政府统保平台政策,平台整体费率水平比2021年下降10%以上。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9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国家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
 
  30
 
  优化能耗“双控”制度
 
  全面落实原料用能抵扣政策,对原料用煤、用油、用天然气,不纳入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对地方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耗总量考核。
 
  31
 
  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
 
  制定能源保供方案,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工作。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用电保障。
 
  32
 
  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
 
  建立“目标分解、月度晾晒、专班攻坚”工作机制,对工业稳增长成效明显地区给予督查激励。
 
  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力度
 
  33
 
  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
 
  省级财政安排新增4亿元专项资金,聚焦重点高碳行业、传统制造业,支持企业节能降碳技术改造、新能源应用技术改造、工业园区降碳工程。
 
  34
 
  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
 
  加大省产业基金投资力度,通过直接投资、定向基金、非定向基金等多种方式,支持地方紧扣“415”产业集群和标志性产业链,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招引落地一批制造业重大项目。
 
  35
 
  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级下达地方的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
 
  36
 
  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
 
  加强重大制造业项目要素保障,发挥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作用,精准支持一批数字经济、新材料、高端装备、生命健康、海洋经济等领域制造业重大项目。
 
  37
 
  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
 
  聚焦数字经济、生命健康、新材料和其他新兴领域,加强政策集成,促进产业链塑造、产业技术融合、产业生态构建,支持一批具有技术领先性和国际竞争力的百亿级“新星”产业群发展。
 
  38
 
  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
 
  加强龙头企业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实行“一企一策”“重大事项直通车”服务,支持龙头企业发挥“链主”作用。建立“链长+链主”协同机制,推动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合力优化稳定产业链。
 
  39
 
  支持山区26县“一县一业”发展
 
  支持山区26县“一县一业”发展。实施山区26县“一县一业”提升发展行动,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预支用地指标,支持生态工业高质量发展。
 
  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40
 
  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
 
  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
 
  41
 
  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
 
  充分发挥“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和“隐形冠军”企业的优势和作用,聚焦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加大对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力度。
 
  42
 
  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
 
  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将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材料,完善首台套保险分档阶梯补偿机制,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
 
  43
 
  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
 
  持续加大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开放实验室的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
 
  44
 
  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
 
  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联合设立现代产业学院、联合培养工程硕士等,探索开展“订单式”工程师硕士、博士培育项目试点,发挥企业及社会组织在技能人才培养、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的作用。
 
  45
 
  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
 
  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开展“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情况考核评价。
 
  本意见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涉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
 
  《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深化“六稳”“六保”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核心竞争力,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确保经济平稳运行,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统筹加大纾困帮扶资金精准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解读:根据国办文件精神,我省省级财政新增财力并统筹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中小企业纾困帮扶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省级通过摸底确定各地困难企业基数,并以此为依据将省级纾困资金分配至各地,由各地摸排确定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动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对这些困难企业可采用专项扶助、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方式给予针对性纾困支持。同时鼓励各地在省级纾困资金的基础上,通过设立本级纾困资金等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纾困帮扶力度。
 
  2.发挥好央行政策性低息资金支持作用。(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解读: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给予再贷款再贴现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向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等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同时,通过央行政策资金降成本的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人民银行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既持续支持原普惠小微客户信贷需求,又促进挖掘新客户普惠小微贷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支持计划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给予再贷款优惠资金支持,增强金融机构发放信用贷款意愿,促进小微企业获得免抵押免担保的纯信用贷款支持。
 
  3.推动小微企业贷款扩面增量。(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经信厅、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会同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创新推广“贷款码”融资服务模式,依托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部门数字资源,通过金融科技手段帮助市场主体在线提交融资需求,实现“一码对接、一步授权、一库管理”的一站式融资服务新模式。人民银行和市场监管部门在银行柜台、企业登记注册窗口、人行微信公众号、市监联连平台、云闪付APP等平台提供贷款码二维码,市场主体可扫码发布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做到1个工作日受理,3个工作日对接,原则上5个工作日对符合条件的信贷申请完成审批手续,提升获得信贷便利度。
 
  4.升级“双保”(保就业、保市场主体)融资常态化工作机制,推进“双保”助力贷。(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解读:通过政银企协同联动,健全逆周期信贷方式,依托国家融担基金建立国家、省级、市县三级风险分担模式,采取“总对总”批量担保模式,对暂遇困难、抵质押物不足但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给予增量贷款支持,助力企业经营恢复。
 
  5.推动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无还本续贷措施。(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所谓“无还本续贷”,是针对小微金融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期限错配及因此衍生的转贷问题,对经营合规的小微企业,在贷款到期前,通过银行和企业提前沟通,审核后直接给企业续贷。通过无还本续贷,企业不用先还贷款再续贷,不用提前筹钱来还贷,破解了续贷“过桥”难题,从而大大节省了小微企业的转贷成本。原浙江银监局在2012年已率先在辖内探索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循环贷款等还款方式创新。原中国银监会在2014年出台政策,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可以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2021年底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后,对暂时遇到困难但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围绕提升信贷稳定性和匹配度,持续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进无还本续贷、年审制、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有助于进一步提高银行贷款稳定性和匹配性,稳定市场主体融资预期。
 
  6.深化推进“浙科贷”“创新保”等金融产品创新。(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
 
  解读: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省科技厅、浙江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针对科技型企业推出“浙科贷”专属融资产品。“浙科贷”面向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承担省级以上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企业和科研单位、科创板企业和纳入科创企业重点名单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26县重点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和科研机构可通过“浙科贷”“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线上渠道,按照属地原则向合作银行提出“浙科贷”申请,合作银行开辟绿色审批通道,根据科技企业实际需求优先加大信贷支持。
 
  7.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
 
  解读:所谓“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是指1-3年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2019年,浙江银保监局出台了《关于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科学匹配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指导意见》,创新推广三种服务模式。一是中期贷款内嵌年审制。贷款合同期限为1至3年,贷款合同内嵌年审制,如年审未触发特定条件,则借款人按合同约定期限继续使用贷款。二是中期授信内嵌预审制。单次贷款期限1年(含)以内,但授信合同或协议期限为1至3年,授信合同内嵌预审制,如企业基本面未发生明显负面变化则确保续贷。三是循环式。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期限1至3年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有效期内,允许多次提取、循环使用,随用随借随还。通过深化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服务,促进了贷款期限和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科学匹配,能够有效稳定企业融资预期,大大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8.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解读:所谓“深化运用保险机制推进保证金领域改革”,是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海关关税、旅游服务质量等领域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2020年,浙江银保监局联合浙江省住建厅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改革保证金制度的通知》,通过深化保险产品和银行保函替代保证金,释放企业沉淀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9.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商务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担保集团)
 
  解读: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准公共定位,不断提高支小支农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平均担保费率保持在1%以下,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综合融资成本;要积极开展小微企业汇率避险担保增信服务,更好地满足小微外贸企业汇率避险需求。
 
  二、减轻企业用能负担
 
  10.对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实施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对标“国际领先、国内领跑”目标,推广“三零”“三省”办电服务,营造“环节最少、办电最快、成本最低、服务最好”电力营商环境,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水平,切实提高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幸福感。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浙江省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2021年-2023年)》(浙发改能源〔2021〕177号)相关要求,优化接入电网方式,全省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用电客户原则上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优化电网投资策略,在2020年实现电网投资界面延伸至居民用户红线(含计量装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延伸至低压小微企业用户红线(含计量装置),实现办电“零投资”。
 
  11.保障制造业中小企业能源安全稳定供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供应不足、突发事故(事件)等情况下,对需求侧的用户通过行政措施、经济手段、技术方法,控制部分用电需求,以确保大电网供电安全为前提,维护供用电秩序平稳有序的管理工作。
 
  12.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坚持市场定价,发挥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相关要求,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市场价格购电。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实行阶段性优惠政策,明确现货市场运行时,这些用户不承担辅助服务、成本补偿等市场分摊费用。
 
  三、持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3.落实稳岗就业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解读:小微企业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招用重点人群(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持证残疾人)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在借款企业承担LPR50BP以下部分的基础上,财政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其中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14.落实缓减工会经费政策。(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解读:按照《浙江省总工会关于缓减企业上缴工会经费的意见》(浙总工发〔2017〕35号)的内容,企业拨缴上级工会经费缓减20%,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
 
  15.加强中小企业员工住房保障。(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厅)
 
  解读:为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要求,2021年10月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在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等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产业园配套用地建设的,可以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加强小微企业职工住房保障,《指导意见》明确,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为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平善用,《指导意见》明确,要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因此,企业建设的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超出自身需求的,鼓励其向周边中小企业员工开放入驻,租金参照同等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加快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6.不断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口岸办、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解读:(一)优化口岸通关流程和作业方式,提升通关效率。跨境贸易便利化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中考量的11个指标之一,体现一个国家在进出口商品方面的成本与效率,对营商环境的排位有重要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形成了中国营商环境测评的评价体系,其中跨境贸易便利化方面与世界银行评价体系基本保持一致。通关效率是评价体系的重要一环。为此,省口岸办进一步强调通过深化通关作业模式改革,推进口岸一体化发展,提升通关效率。
 
  (二)持续巩固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成效。整体通关时间是指货物抵港到货物允许提离整个进出口环节的时间,包括货物的抵港、装卸、堆放、理货、申报、查验、放行、提离等多个环节的耗时。整体通关时间是衡量跨境贸易便利化程度的重要指标,根据2018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要求到2018年底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比2017年压缩三分之一,到2021年底比2017年压缩一半。
 
  (三)高水平推进口岸信息化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按照“一个平台、一次提交、结果反馈、数据共享”的理念,实现企业向监管部门一次性提交标准化信息和单证,监管部门统一向企业反馈办理结果的信息化平台。全面实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部署,也是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我省推进口岸数字转型的核心内容。浙江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中走在全国前列,是国家“单一窗口”标准版第一批试点省份。
 
  17.化解订舱难运价高。(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海港集团)
 
  解读:海外疫情反复造成国际航运市场运力短缺,海运价格持续上升,省商务厅以“订单+清单”预警监测系统为基础,与海港物流智慧服务平台对接联动,开发了集装箱“一件事”数字化应用功能,加强集装箱和舱位的供需对接,开展集装箱市场的常态化监测。2021年3月,根据省政府部署,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外贸集装箱空箱调运工作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21〕30号),政策周期为一年,2022年的政策安排根据上一轮政策的绩效评估情况和集装箱市场供求情况再定。
 
  18.增强海港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海港集团)
 
  解读:宁波舟山港是国际物流供应链体系的重要枢纽,也是服务我省外贸企业进出口、保障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我省将充分发挥宁波舟山港世界级国际大港的优势,采取多种针对性措施,积极引导班轮公司增加宁波舟山港挂靠频次,减少跳港调班数量,吸引更多空箱加班船靠港,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进一步提升保障我省外贸企业进出口的航线运力和舱位供给。同时,省海港集团作为我省港航发展的主力军、主平台,在增强港口服务保障外贸进出口能力的同时,将通过增加省内自有运力、增开以东南亚为主的近洋航线方式,提升我省自有运力保障全省外贸进出口的能力。
 
  19.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海港集团)
 
  解读:(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合法装载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公里费率统一按1.4元/车公里计算(定额收费的路段按4类货车标准计算),并统一实行六五折优惠。
 
  享受集装箱六五折优惠需安装专用ETC车载装置并实行预约通行。对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仅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的车辆,发行类型为J1的专用ETC车载装置。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除“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外,还有“普通货运”等其他项目的,发行类型为J2的专用ETC车载装置。类型为J1的集装箱车辆,省内通行(进出都在省内收费站,且未途经其他省份高速公路,下同)不需预约,跨省通行需预约并经联网收费系统后台查验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类型为J2的集装箱车辆,进出收费站均需通行人工收费车道,省内通行不需预约,在出口收费站查验合格后按集装箱优惠政策,跨省通行需预约并经联网收费系统后台查验合格后享受优惠政策。集装箱类型、尺寸、重量应符合《系列1集装箱分类、尺寸和额定质量》(GB/T 1413—2008/ISO 668:1995)相关规定,箱体标识应符合《集装箱代码、识别和标记》(GB/T 1836—2017/ISO 6346:1995)相关规定。未运输上述集装箱的,按普通货车收费。
 
  (二)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全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7号),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或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使用我省发行的ETC车载装置的合法装载货运车辆,实行通行费八五折优惠。目前,除杭州绕城高速公路、甬台温高速公路宁波一期和温州段、钱江隧道、杭绍台高速公路台州段未实施八五折优惠外,其他高速公路路段均实行了优惠政策。
 
  五、进一步减免涉企收费
 
  20.持续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解读:以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为目标,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围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监管,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落地生根,持续推动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进一步提升全省营商环境便利化水平。
 
  21.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省人防办、省药监局)
 
  解读: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检验检测费。(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解读:1.减负惠及对象:省内餐饮住宿企业;2.减负内容:减半收取检验检查费;3.政策执行主体:市场监管系统检测检测机构;4.政策执行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加大稳企业主体支持力度
 
  23.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浙江证监局、杭州海关)
 
  解读:调查、分析我省大宗商品价格情况,跟踪反馈国家重要经济政策在价格领域的反映,实施价格预测、预警,及时提出政策建议。加强大宗原料监管,缓解企业成本上涨压力。重点围绕有色金属、化工、板材、畜禽饲料等大宗原材料行业,开展规范价格行为提醒告诫。建立健全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与核查处置联动机制,强化价格异常波动信息分析甄别,及时关注研判价格违法形势。畅通维权渠道,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主动回应企业合理诉求,全力保障正常市场价格秩序。
 
  期货公司通过设立风险管理公司,经向中国期货业协会备案后,可以开展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场外衍生品业务、及其他与风险管理服务相关业务,满足实体经济风险管理需求。其中:(一)基差贸易,指风险管理公司以确定价格或以点价、均价等方式提供报价并与客户进行现货交易的业务行为。(二)仓单服务,指风险管理公司以商品现货仓单串换、仓单质押、约定购回等方式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行为。上述仓单是指以实物商品为标的标准仓单、仓储物流企业出具的普通仓单、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或货权凭证。(三)合作套保,指为规避客户现货生产经营中的市场风险,风险管理公司为客户提供套期保值服务,以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价格风险的业务行为。(四)场外衍生品业务,指风险管理公司根据与交易对手达成的协议直接进行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业务行为。
 
  场外衍生品,是指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以外进行交易的,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标的资产的合约。其中标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商品、股票、指数、基金、利率、汇率、信用及其相关衍生品;合约的类型包括远期、互换(掉期)、期权或具备其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组合。
 
  24.鼓励企业抓先机促生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春节期间留岗员工服务和企业用工保障工作,各地要做好春节前后企业用工服务,优先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连续生产、保障供应。支持阶段性用工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与富余员工较多企业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实现正常生产经营。按国家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将2021年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受理截止时间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在确保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调度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政策,鼓励企业连续生产,提升产能利用水平。
 
  25.鼓励企业员工坚守岗位。(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做好春节期间留岗员工人文关怀,保障重点企业正常生产用工,制定相关政策。政策有以下五个特点:一是不搞一刀切,要求各地根据当地疫情防控实际采取稳岗留工行动。二是充分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鼓励企业通过发放留岗红包、改善工作条件等方式,吸引外地员工留在当地过年。三是把稳岗留工和保障重点企业用工结合起来,优先支持重点企业、重大项目、重大工程连续生产、保障供应用工。四是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对留岗过节员工的关心关爱,做好他们节日期间的生活服务保障。
 
  26.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杭州铁路办事处、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
 
  解读: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优化稳定产业链供应链的工作要求,建立产业链供应链常态化运输保障工作机制,全力做好浙江省链主企业和关键核心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本机制贯通公、铁、水、航等不同运输方式,与省综合交通应急指挥部加强对接,由省综合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各项运输保障措施,逐步实现系统互通,数据共享。
 
  27.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企业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成长,进一步加大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一是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此次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预留比例,将上述有关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的比率提高10个百分点,即由30%提高到40%,其中:货物、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率提高10个百分点,即由60%提高到70%;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仍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规定的60%执行。二是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规定“各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10%。”为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减少占用中小企业资金,此次提高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上述两种情形预付款比例均在原政策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三是降低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比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2号)规定,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占合同金额的最高缴纳比例从法定的10%下调到5%。为进一步减少占用企业资金,此次我省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再下调50%,即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四是我省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采购文件工本费继续执行免收政策,保持不变。
 
  28.加强对中小企业出口的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浙江银保监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了更好支持我省小微出口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扩大短期出口信用险在浙江的承保覆盖面,浙江省商务厅指导信保进一步优化小微政府统保平台统一承保方案,保险费率在上年基础上分别下调10%以上。同时,贯彻《浙江银行业保险业支持26县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5年)》文件精神,对山区26县(区)的费率进一步下调。为确保每一家小微企业充分知晓保险保障内容,2022年小微政府统保平台业务保单采用“一对一”单签模式,即一个企业一份保单。
 
  29.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
 
  解读: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国务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工信部已据此制定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暂行办法》,中小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投诉。
 
  30.优化能耗双控制度。(责任单位:省能源局)
 
  解读:原料用能是指用作原材料的能源消费,即石油、煤炭、天然气等作为生产产品的原料使用,不作为燃料、动力使用。对用作原料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不纳入地方单位GDP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为鼓励地方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对地方“十四五”期间每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不纳入地方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31.稳定企业合理用能预期。(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经信厅)
 
  解读: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电力保供工作的意见》(浙发改〔2021〕40号)相关要求,统筹“经济发展、能源安全、碳达峰、百姓生活”四个维度,做实做细能源电力保供,全力保障我省今后一段时期电力保供工作平稳有序,最大程度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用电需求。
 
  32.实施工业稳增长激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46号),为规范开展全省推动工业稳增长和技术改造,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培育“单项冠军”企业督查激励工作,推进全省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给予500万元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资金奖励(列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县(市、区)创建名单的,在省级财政专项激励政策中列支)。其中,工业稳增长的重点内容为对本地区工业经济发展稳中有进、稳中提质,为全省工业稳增长工作提供地方经验。全面推进国家和省级减负降本政策落实落细,重点企业经营风险可控,销号出清工作成效明显。企业“小升规”工作扎实推进。产业链预警机制建设全省领先。
 
  七、加大制造业项目建设扶持
 
  33.组织实施万企节能降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省经信厅制订浙江省万企节能减碳技术改造三年行动计划,重点聚焦钢铁、建材、石化、化工、化纤、纺织(印染)、造纸等高碳高耗能行业,组织工业企业、园区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先进工艺装备,实施节能减碳、资源综合利用、能源系统优化、能源梯级利用、绿色新能源运用等技术改造,扩大绿色低碳投资。联合省财政厅建立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库,每年下发通知,明确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的申报条件和要求,由市、县组织企业申报,项目经市、县(区、市)初核、推荐,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复核、组织专家评审等环节,择优遴选进入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库。省级财政新增安排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省级重点节能减碳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带动市、县组织实施一批节能减碳改造项目,推进万企节能减碳技术改造。
 
  34.加大产业基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解读: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新材料、高端装备、节能环保与新能源等新兴产业,省产业基金将通过与市县联动的方式,支持地方招引落地一批重大制造业项目,要求:(一)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山区26县不低于14亿元。(二)省产业基金最高出资额不超过20亿元。(三)省产业基金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35.推进在建项目投产达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为鼓励企业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省级下达地方工信财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可实行先兑付再验收。
 
  36.实施先进制造业投资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
 
  解读: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稳步实施“全要素精准直达最优项目”机制,加大对制造业项目支持力度,落实制造业领域重大项目占最优项目比重不低于80%。完善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符合条件的重大制造业项目用地保障。加大省产业基金对制造业项目支持力度,落地实施一批制造业标志性项目。
 
  37.实施新星产业群培育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解读:“新星”产业群是依托新科技、聚焦新领域、创造新供给,引领未来发展、创造竞争优势、势可燎原的星星火种,是具有快速成长性、技术领先性、生态协同性的企业群落。大力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培育一批细分领域“新星”产业群,着力壮大新增长点,能够加快形成发展新动能,促进浙江省产业迈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38.实施龙头企业保链稳链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通过“一企一策”方式,依法依规在资金补助、项目用地、税收优惠、环境容量、能耗指标、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申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创新基金以及重大科技专项。落实首台套产品、“浙江制造”精品、研发经费加计扣除及企业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对并购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不动产登记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重大事项直通车”:企业发展中各类需要省级层面帮助协调的重大事项、堵点难点、政策诉求等,可按照“急需即办”原则,通过“企业码”等渠道随时直通报送,由省转升办及时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处理和反馈。
 
  39.支持山区26县“一县一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
 
  解读:围绕做强山区26县“一县一业”主导产业,为每个山区县量身定制“一县一策”发展举措,支持山区26县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增加值、亩均税收等4个指标0.7系数予以立项,并提前支用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八、推动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40.加大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一是加大支持力度,省级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对以专精特新为重点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实施贷款贴息政策。二是扩展支持范围,鼓励各地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扶持力度,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将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支出的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及信息系统购置、设计检测、第三方工程服务等费用纳入设备投资额计算。三是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鼓励各地通过综合奖补等方式,支持智能化改造工程服务商分区域、分行业为企业提供技术改造咨询诊断服务。四是对已落地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对迁建、扩建进入开发区(园区)等产业发展平台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各地可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准入和优惠政策。五是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
 
  41.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解读:一是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方向。聚焦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推进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重点支持关键基础材料、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基础软件及高端工业软件等方向。二是省工业与信息化专项资金对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实施,具体方式根据《浙江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落实。
 
  42.加大首台(套)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解读:(一)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产业带动作用,需要重点扶持的首台(套)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其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可以通过政采云制造(精品)馆直接订购。优先推荐创新产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等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并由采购人书面推荐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供应商时,应当优先推荐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企业参与采购活动;上述采购活动中应当至少推荐1项首台(套)产品或“制造精品”参加采购,《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或“制造精品”目录中无相关产品的除外。降低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市场准入门槛,首台(套)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已具备相关销售业绩,业绩分值为满分。逐步提高国有企业采购首台(套)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加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推动医疗机构优先使用被认定为首台(套)产品的医疗装备。推动医疗设备领域的产学研用合作,支持首台(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经遴选纳入国产大型医用设备省级推广应用。
 
  (二)落实招标投标支持首台(套)产品政策。项目单位在招标采购首台(套)同类型产品时,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首台(套)产品纳入《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者销售业绩,招标单位不得超出招标项目实际需要或者套用特定产品设置评价标准、技术参数等。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有违规行为的招标单位纳入失信名单。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者清楚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以优先参考引用同等水平或者条件的首台(套)产品生产厂家的技术标准。招标活动允许招标单位推荐3个以上品牌的,应至少有1项首台(套)产品,《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没有相关产品的除外。国有投资项目应当鼓励使用首台(套)产品,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国有投资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依法通过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优先采用首台(套)产品。政府投资项目优先使用首台(套)产品。
 
  (三)将首台(套)产品认定奖励扩大到首批(次)新材料。
 
  (四)完善首台(套)保险分档阶梯补偿机制。实行分档阶梯保险补偿机制,省财政对投保首台(套)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最高不超过2%,以及国际、国内和省内首台(套)产品首年度实际保费的90%、80%和70%给予保险补偿,并从次年度开始保险补偿比例逐年递减10%,每年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五)对以设备投资额为标准计算政府补助、奖励资金的项目,地方可对企业购置或者融资租赁的首台(套)装备按照其总价或者租赁费加计50%计算设备投资额。
 
  43.加大以非营利方式开放实验室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
 
  解读:省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坚决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向企业提供开放实验室服务,收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44.鼓励企业培养产业技术技能人才政策。(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解读:针对产教融合不够紧密、学生培养与产业发展结合度不高、学生实践能力不强等问题,结合《教育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龙头企业与高校加强合作,通过校企师资共组、教材共编、课程共建模式共同培育产业人才,让高校在人才培养上更有针对性,企业招引到发展所需的人才,学生能迅速将所学内容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去。计划在“十四五”期间分批立项50个左右建设基础好、产教融合深入的省级重点产业学院建设点。
 
  45.加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落实。(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经信厅)
 
  解读:一是“腾笼换鸟”专项经费计提口径。各地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的0.5%以上作为“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专项经费计提基数同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社保风险准备金,即按照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包括划拨用地等方式供地出让收入。二是“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各地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专项经费应聚焦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用于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具体使用范围由各地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工作专班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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