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再出手:规范汽车消费金融业务,严格贷款定价,不得以贷收费
2023-01-06 17:42:02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   评论:0 点击:

汽车金融领域连续两日迎来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继12月29日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12月30日披露,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
汽车金融领域连续两日迎来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继12月29日就《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银保监会12月30日披露,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汽车消费金融业务,维护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依法合规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首先是要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展与购车相关的贷款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禁止向非购车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
其次是要加强贷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审查。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开展附加产品融资业务应当具有真实交易材料,不得发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附加品融资贷款;禁止对提车加价、担保费等费用提供贷款。
为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通知提出多个方面的要求,包括:有效规范外包业务管理,强化经销商准入,加强经销商行为管理,以及加强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管理。通知明确,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金融机构在与经销商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合作时,禁止将授信审查、合同签订等风险管理核心职能外包。
针对加强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管理,通知提出,金融机构应当对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服务能力。此外,金融机构应当要求经销商建立完整的金融服务人员档案,加强对相关人员备案登记及考核管理,未经备案人员不得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围绕公平定价、公开信息、公平竞争等角度,通知要求维护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具体而言,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对于具有同等授信条件、申请相同汽车金融产品的借款人应当执行相同利率,不得将利率水平与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不得授权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金融机构应在公开渠道展示各项汽车贷款产品的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贷款违约金、担保方式等关键信息。
通知还要求,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向经销商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或服务,或选择性向消费者推介高佣金金融产品或服务;金融机构不得向经销商高额支付不合理的佣金,不得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提出,要完善服务价格及合同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实施科学的服务价格定价策略;严格贷款定价,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要求借款人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收费等。通知还提出,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严格管理操作风险。
以下为政策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
进一步规范汽车金融业务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汽车消费金融业务,维护汽车消费金融市场秩序,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汽车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规开展汽车消费金融业务
(一)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开展与购车相关的贷款业务时,应当严格执行《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7〕第2号)有关规定,合规发放个人汽车贷款。禁止向非购车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
(二)加强贷款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审查。
金融机构开展附加产品融资业务应当具有真实交易材料,不得发放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附加品融资贷款。禁止对提车加价、担保费等费用提供贷款。
二、加强对汽车经销商的管理
(三)有效规范外包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44号)要求,建立健全外包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金融机构在与经销商开展汽车金融业务合作时,应当将委托经销商、担保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办理的业务事项纳入外包管理,禁止将授信审查、合同签订等风险管理核心职能外包。
(四)强化经销商准入。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经销商准入标准,强化经销商资质审查,实行名单制管理。加强经销商日常走访与持续性评估,及时终止与不符合准入标准的经销商合作。
(五)加强经销商行为管理。
金融机构与经销商开展合作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服务协议,明确各方职责边界。应当明确要求经销商不得以金融机构名义,或以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为由收取费用;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充分尊重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明确告知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不得使用与实际不符的“免收贷款违约金”“车辆免抵押”等话术诱导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不得违背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或向消费者指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六)加强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对经销商金融服务人员进行系统规范的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金融知识和服务能力。金融机构应当要求经销商建立完整的金融服务人员档案,加强对相关人员备案登记及考核管理,未经备案人员不得提供相关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应当要求经销商在相应经营场所,如实公示已备案金融服务人员信息,规范金融服务人员工牌工位展示,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
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七)公平定价。
金融机构对于具有同等授信条件、申请相同汽车金融产品的借款人应当执行相同利率,不得将利率水平与经销商返佣比例挂钩,不得授权经销商进行贷款定价。
(八)公开信息。
金融机构应在公开渠道展示各项汽车贷款产品的年化贷款利率及费率、贷款违约金、担保方式等关键信息。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合作经销商在公开渠道门店展示开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全部合作金融机构名单及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不得引导经销商故意隐瞒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产品信息。经销商应主动告知消费者通过查阅合作金融机构在公开渠道披露的贷款产品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九)公平竞争。
金融机构不得通过向经销商支付高额佣金的方式引导经销商向消费者强制搭售金融产品或服务,或选择性向消费者推介高佣金金融产品或服务。
(十)合理支付经销商佣金。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结合自身经营成本、市场经营实际和经销商提供服务的实际成本及质效,合法合理确定佣金水平。不得向经销商高额支付不合理的佣金,不得向消费者转嫁经营成本。
四、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服务价格及合同管理,强化信息披露。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清晰的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机制,实施科学的服务价格定价策略。严格贷款定价,不得以贷收费,不得要求借款人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收费。全面梳理现有贷款合同格式条款,及时修订不合理条款。完善服务价格信息披露,在合同中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方式,提示金融消费者关注服务项目、服务价格、双方权责等重要信息。
(十二)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严格管理操作风险。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在未经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
(十三)加强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金融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2月27日

相关热词搜索:银保监会 消费金融 贷款

上一篇:宣城宁国市“科技贷”精准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
下一篇:乐山市商业银行内江分行:普惠金融惠民生 助企纾困不等“贷”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