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微企业创设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
2023-05-17 15:21:01 来源:企业家日报 评论:0 点击:
保市场主体就是保就业,保就业就是保民生。为小微企业注入信贷便利,已成为当下助力实体经济稳岗扩岗、稳就业的头等大事。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明确
保市场主体就是保就业,保就业就是保民生。为小微企业注入信贷便利,已成为当下助力实体经济稳岗扩岗、稳就业的头等大事。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明确要求,“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随后,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2023年加力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的通知》,明确将“形成与实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体系”作为2023年的工作目标,并在“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助力扩内需稳就业”部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聚焦“经营前景良好、因疫情影响经营尚未完全恢复的小微企业,满足其合理金融需求”。
透过以上两通知可以折射出,银行信贷作为金融服务体系中最重要的融资渠道之一,长期以来不友好小微企业“难题”至今尚未得以有效破解。面对“经营前景良好、因疫情影响经营尚未完全恢复的小微企业”合理金融需求,现行“组合拳”式信贷支持工具遭遇瓶颈,疏通小微企业信贷管道亟待“加强版”信贷支持工具加持和助力。在“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的宏观背景下,为尽快将信贷便利注入“饥渴”的小微企业,探索创设与现阶段特征相适应的小微企业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迫在眉睫。
小微企业信贷管道为何淤塞不堪
银行信贷不愿与小微企业结缘,源于小微企业“成长中的烦恼”。基于融资方式演化的视角,这与其说是不友好小微企业,倒不如说是小微企业自身特征与其融资方式适应性匹配博弈均衡的结果。所谓的“麦克米伦缺口”,实质上也即小微企业自身信用条件与其银行信贷所需信用条件之间客观存在的“信用缺口”。现实中,银行信贷“锦上添花”(国企、大型企业、高评级企业等)有余,“雪中送炭”(民企、小微企业、初创企业)不足的原因正源于此。
站在信贷供给侧角度,在银行信贷这种特殊的商业模式下,信贷产品实际上已经被内嵌了回报与风险不对称的“激励不相容”脆弱基因。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注入贷款对象后,贷款对象若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商业银行也不会因之而得到丝毫的收益性回报,唯一获取的只有事先按相关制度厘定的利息收入;贷款对象若业绩变差甚或出现贷款违约,商业银行反而会因之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乃至本金损失风险。本来,商业银行自身通过风险溢价方式可以适度缓释一部分信贷风险,但利率政策上的制度性制约,使得商业银行试图通过采用该方式——制定与其风险特征相匹配的利率政策——缓释部分信贷风险之路也被堵死。现实中,银行信贷追求稳健、厌恶风险,以及顺周期行为由此也就不难理解了。可见,小微企业信贷管道淤塞不堪,不过是商业银行的自适应反映而已——既定约束条件下的理性选择,并非商业银行的错。相反,若一味强调和扩大商业银行信贷规模,反而会聚集风险(有信用保护工具者除外),势必给金融系统带来安全隐患。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即便是目前我国正在实施的带有政策帮扶性质的各种融资安排,但当遇到小微企业,通常也会退避三舍。
至此,小微企业信贷管道淤塞的根本原因已显而易见,那就是小微企业风险特征与其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缓释机制难以匹配,以至于商业银行“不敢贷、不能贷”。
如何创设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
如前所述可知,若将信贷便利注入小微企业,除非另有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的加持和助力,否则,绝无可能。因为迄今为止,在穷尽一切手段和办法(包括科技赋能、担保增信、激励性制度安排)后,能够获得信贷便利的小微企业都已尽最大可能地获得了信贷便利,剩下的都是“硬骨头”。这正是借力“看得见的手”联手市场机构协力创设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作为阶段性小微企业信贷管道清淤利器的意义之所在。
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作为一种政策性工具,必定为政府的特定政策目标创设和实施。从本质上讲,创设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职能从银行系统中抽离出来,交由“两只手”联合履职。有了这样的制度安排,信贷风险即被阻隔于银行系统之外,商业银行“不敢贷、不能贷”问题不复存在,小微企业信贷管道自然也就畅通无阻了。
在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中,地方政府作为“看得见的手”,其主要职责是通过财政资金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发挥“政策性”功能;保险机构作为“市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运用保险机制发挥信贷风险管理“市场”功能。由于政府是信贷风险的最终兜底者,基于激励相容和防范道德风险的考虑,其信贷对象资格(集合分批分类管理)的遴选者当属政府而非保险机构。
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作为阶段性工具,其框架结构和运作机理是:地方政府以财政资金建立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保险机构为商业银行提供专属信贷保险;商业银行负责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若出现信贷违约风险,保险机构负责全额偿付商业银行贷款本金并承继违约贷款处置责任,商业银行贷款利息损失可通过保费补贴、税费优惠等政策性机制得以对冲,原则上不能让商业银行吃亏。保险机构若出现经营亏损(专属信贷保险保费收入和违约贷款处置收入不足以覆盖贷款本金的净损失部分),则亏损部分由资金池补偿;保险机构若实现盈利(专属信贷保险保费收入和违约贷款处置收入覆盖贷款本金后的净收益部分),则盈利部分按事先约定的比例一部分注入资金池滚动使用,一部分留作保险机构经营收益。
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作为阶段性工具,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由“看得见的手”担当主责有其现实必要性。一旦小微企业恢复元气,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自然也应考虑退出,由其他政策性支持机制取而代之。
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有何效应
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由“两只手”量身定制,在疏通小微企业信贷管道过程中,至少还会带来以下三重效应。
其一,站在创新创业者报酬激励的角度。创新创业一旦成功,市场便会慷慨地给创新创业者带来超出其投入成本数十倍乃至数百倍甚至更高的报酬激励(创新租金),这也即创新创业者的动力之源。报酬激励的大小取决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安排,而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安排又取决于融资结构安排。对于创新创业者来说,最理想的融资结构莫过于所有的融资均采用信贷融资等债务融资方式而非股权融资方式,因为这样做既满足了融资需求又不至于稀释股权,以便其独享报酬激励。然而“所求非所愿”,在残酷的现实面前,你不想让别人与你“同呼吸共命运”(做股东)简直是异想天开。鉴于此,为小微企业注入信贷便利,让创新创业者“所求如所愿”,这对于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其二,站在风险管理的角度。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内置保险机制,可以共享内部信息,进而有效提升信贷风险管理效能。如创新失败险、专利险、意外险、雇主责任险等险种,与信贷风险息息相关,保险机构通过共享这些信息,可以大幅降低信贷违约赔付风险。因为专属信贷保险与其共享险种在定损理赔上是一体同源的,内置保险机制等价于信贷违约风险对冲机制。这正是保险机构所独有的其他创设主体无可比拟的最大优势。
其三,站在风险分担主体的角度。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实际上是一种信贷违约风险由第三方“买单”的机制,为小微企业量身定制政策性信贷支持工具,实际上也就等于事前与商业银行确立隐形权利义务关系,以阻断和隔离信贷风险向金融系统传导的制度安排。另外,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政府奖励、补贴等传统政策支持工具的替代,有利于完善财政支持机制、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财政资金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