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即将施行 让中小企业不再等“贷
2020-10-01 18:06:29 来源:湖北日报 评论:0 点击:
9月2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实施办法共九章五十九条,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立法背景是什么,过程又如何,给中小企业
9月24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实施办法共九章五十九条,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立法背景是什么,过程又如何,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哪些“福音”?
资金支持 多举措破解融资难融资贵
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中小企业资金紧张问题更为突出。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述华对此感受颇深。他说:“在黄石、咸宁等地开展立法调研时发现,一些企业有订单、有市场,但资金仍面临困难。为此,实施办法专门规定了许多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的措施,着力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王述华介绍,为强化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设立。实施办法还对专项资金和基金的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用于中小企业的比例作出规定。
为加强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支持,丰富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破解现实中长期存在的贷款难、担保难、中介贵等问题,提高金融机构主动服务意愿,实施办法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推进普惠金融组织建设,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同时,要求本省地方法人银行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将其提供金融服务情况纳入考核内容,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创新和完善上市服务和支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应收账款等多种担保融资业务。
现实中,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经常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不敢贷、不愿贷现象。对此,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动产和权利融资担保统一登记系统,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等信用信息给予信贷支持。
创业创新 “在专精特新上下功夫,才能活下去”
9月22日上午,武汉奋进智能机器有限公司车间里,技术人员正在调试输变配电专业人员深度体验平台。该平台是通过VR技术,让输变配电专业人员体验作业过程的机电一体化系统。
“这套系统是公司准备开发的新产品,还在试验中,准备邀请全体员工来体验。”董事长徐击水介绍。
在工业机器人制造领域摸爬滚打十来年,他对“创新”二字有着深刻的理解。
从2007年成立“机器人兴趣小组”到2012年研发第一台搬运机器人,从2014年奋进智能工业机器人获第二届“楚天杯”工业设计大赛一等奖,到2015年成立奋进智能机器有限公司,徐击水一直在不断突破自我。
“中小企业只有在‘专精特新’上下功夫,才能活下去、活得好。”他很高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就这一点作了详细规定。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实施办法从创业主体、创业场所、创业资金、创业服务等方面加强对创业的要素支持,鼓励多主体创业,支持大中专院校、科研机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以及其他创业主体,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创业补贴等支持,鼓励和支持为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创业场所。加强创业服务,提高企业开办登记便利程度,并依托产业园区、工业集中区、科技园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高校、科研机构,按照创业主体需求构建专业服务链。
为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加快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实施办法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和管理创新,参与国家和省重要项目和关键技术攻关,参与有关标准的制定,积极提升产品质量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体系、中小企业人才评价机制。对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符合条件的首(台)套产品和首批次新材料应用等以及获得相关发明专利给予支持,建立高校、科研机构创新资源共享平台,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中小企业共享实验平台和设施,完善考核评价机制,设立引导性资金,建立双向奖补制度。
徐击水非常期待实施办法的这些条款得到认真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省实施办法,就是我们中小企业的加速器。”
营商环境 奖励扶持中小企业推行“免申即享”
“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也是立法中重点关注的内容。”王述华介绍,为破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中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隐性壁垒,大力弘扬有呼必应、无事不扰的“店小二”精神,打造更加规范高效的一流政务环境、更加宽松便利的一流市场环境、更加公平完善的一流法治环境,实施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
比如,规定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依托平台主动推送惠企政策。针对调研中企业反映的“执法处罚时用大数据,奖励扶持时要提供大量证明”的情况,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行免申即享;确需申请的,应当提高申请便利度。
比如,根据实际中反映强烈的基础公共服务转供收费贵、企业用能成本高的问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对基础公共服务的市场监管,优化市场供给,禁止转供环节违反规定的加价行为,降低中小企业用能成本。
中小企业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必须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切实增强中小企业获得感。而贯彻民法典基本精神,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实施办法规定,依法保障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合法权益,对涉嫌违法的中小企业财产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中小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机制,为应对影响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突发事件,及时出台相关扶持措施。建立统一的企业投诉和维权服务平台,完善受理转办程序,建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实施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开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等五个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化调整,常态化公示。
立法背后 调研成果和审议意见被吸收
在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力争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地方性法规,促进我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至2019年底,我省共有各类企业135.51万户,中小企业占比99%以上;规上工业企业15589家,中小工业企业占比98.1%;中小企业纳税3012.79亿元,占全省税收总额的57.5%;新增城镇就业92.15万人,中小企业占比90%以上。
在全面掌握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前提下,省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成立调研组先后赴咸宁市、黄石市高新区、宜昌市高新区等地开展实地调研,摸清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找准病因,提高实施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还专门委托省工商联征求行业协会、商会以及部分中小企业的意见,以立法回应企业所需所盼。
“调研成果被实施办法吸收了!”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预算工委副主任卜江戎介绍,在武汉光电工研院调研时,该院的做法引起了自己的关注。
武汉光电工研院由武汉市政府和华中科技大学共建,是集共性技术研发、中试熟化对接、高端产业孵化、企业研发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科技供给、协同创新和产业服务平台。
“工研院建立市场运作的产业发展基金,吸纳众多市场主体参与,由股东来决定投资哪些科研成果。同时,借用国家光电实验室世界一流的创新设施,使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公益性有效结合。”卜江戎说。
卜江戎根据调研情况,在审议实施办法草案时提出“加快建立开放性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力支持”的建议。最终,表决通过的实施办法吸纳了他的建议。
实施办法第四章的首条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放型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遵循公益性和市场运作相结合原则,整合各类优质创新资源,推动技术创新与企业需求有效对接,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技术研发、成果转化、股权融资等全要素服务,推进产业链和创新链协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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