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因快贷业务违规被罚100万
2020-11-07 11:17:48 来源:支付曝光台 评论:0 点击: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称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显示,建设银行福建分行未按工程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快贷、小微快贷贷后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下称“建设银行福建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闽银保监罚决字〔2020〕31号显示,建设银行福建分行未按工程进度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个人快贷、小微快贷贷后管理不到位,被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合计罚款100万元。
以上处罚的依据为:《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发〔2017〕215号)第一条第(四)项,《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相关规定: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五条: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一)信用状况下降;(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4〕40号)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控制,通过内部控制流程与业务操作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结合,加强对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系统自动控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发〔2017〕215号)第一条第(四)项: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审贷管理,加大对首付资金来源和借款人收入证明真实性的审核力度。要严格对个人住房贷款和个人综合消费贷款实行分类管理,强化对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业务的额度和资金流向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严禁资金挪用于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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