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行业协会发布公约:互联网小贷自然人借款上限不超20万
2020-11-10 16:06:3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评论:0 点击:
上海金融行业协会日前共同签署《金融广告发布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共二十一条,从多方面对金融广告发布活动做出约束,明确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诚信,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
上海金融行业协会日前共同签署《金融广告发布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共二十一条,从多方面对金融广告发布活动做出约束,明确金融广告应当真实、合法、诚信,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第九条明确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广告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借款上限不得超过20万元;不具备互联网小额贷款资质的不得发布网上贷款业务广告。
而银保监会日前发布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仅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显示,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公约》第九条还明确,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遵循审慎审查、风险防范原则,内容符合:不发布“大学生可贷款”、“凭身份证即可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等虚假承诺内容;发布贷款类金融广告应当清晰准确展示贷款年化利率,不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或者“利率低至”等以特定条件低息误导贷款人的内容,不以“日利率”、“日还款”等与实际执行利率表达方式不一致的方式宣传贷款利息等规定。
《公约》第十条显示,存款类广告不违反利率管理要求发布含有高息揽存或者变相高息揽存等内容;保本类金融产品广告不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本金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不发布有关虚拟货币(ICQ)和交易的宣传广告。
代销业务方面,《公约》第八条明确,银行发布代销产品广告不得与自有产品相混淆,应显著标示合作机构名称,并声明“本产品由XX机构(合作机构)发行与管理,代销机构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发布理财类金融产品广告不得与存款类金融产品相混淆,不得交叉展示。
《公约》表示,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订约机构,经查证后,自律机制秘书处可采取劝诫、督促整改、通报批评等自律监督措施处理。
据了解,《公约》由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上海市期货同业公会、上海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上海典当行业协会、上海市担保行业协会、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等金融行业协会共同发起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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