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布
2021-01-21 11:15:10   来源:腾讯网   评论:0 点击:

1月初,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实施细则》已于1月8日公布于昆明市住房公
1月初,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该《实施细则》已于1月8日公布于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上,意见征集已于1月17日结束。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了该《实施细则》,并征求社会意见。本《实施细则》也将随国家、省、市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
 
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明确,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在云南省内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异地公积金中心)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户籍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缴存人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时,可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缴存情况符合以下要求:借款申请人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时间符合规定;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申请公积金贷款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不超过2个月。借款申请人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月份符合规定;借款申请人从昆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其他公积金中心)转入本市时,可合并计算原开户、缴存时间;借款申请人在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公积金的,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缴存情况根据异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认定。
 
同时,借款申请人需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月收入按下列情况认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6个月的平均月公积金缴存基数认定;共同借款申请人未缴存公积金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以近6个月的个人工资收入流水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缴纳所得税资料等作为佐证;共同借款申请人为自由职业者的,月收入按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或个人缴纳所得税资料等取低值确定;共同借款申请人为农业人口的,月收入可参考当地上一年度农村人均收入水平认定。
 
其他合法收入包括房租收入、股权分红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个人缴纳所得税证明、房屋产权权属证明、劳务合同等相关合法合规资料佐证认定。
 
持有一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
 
执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贷款政策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付款金额符合规定比例,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合同(协议)上的房价总金额。
 
首套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
 
《实施细则》明确了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按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报告上的住房贷款记录(含未结清、已结清)、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中的住房贷款记录、《家庭住房实有套数诚信保证书》或借款申请人家庭(含未成年子女)实际持有住房记录等认定。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贷款政策。
 
而“持有一套住房,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无住房但有一次住房贷款记录的(含未结清、已结清);持有一套住房,且有住房贷款(含未结清、已结清)记录的,若为同一套房屋的,认定为已持有一套住房”这些情况都被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贷款政策。
 
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不受理贷款申请
 
哪些情况,市公积金不受理贷款申请呢?
 
《实施细则》也明确了:购房合同(协议)上存在除配偶或同户的父母(借款申请人未婚)或同户的未婚子女(丧偶、离异未再婚除外)外的其他权利人的;与父母、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拟购住房被列入政府改造拆迁的住房、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加贷款期限超过规定标准的住房、位于企业、学校等单位工作区域内的不宜实现变现处置的住房。以及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都不被受理贷款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持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有两笔及以上住房贷款记录的(含未结清、已结清);持有一套住房,有一笔住房贷款(含未结清、已结清)的,若住房贷款为不同房屋的,认定为已持有二套住房。
 
昆明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
 
单职工缴存家庭30万元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方面,《实施细则》也予以明确。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不高于备案合同(协议)的合同价款或计税金额的规定比例,并按二者的低值计算;不高于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确定的单笔贷款的最高限额;不高于根据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还款能力计算确定的贷款限额;不高于根据贷款额度计算公式测算出来的可贷额度;贷款额度一经确定后不得调整。
 
同时,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金使用情况及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报管委会批准后公告执行。昆明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双职工缴存家庭50万元,单职工缴存家庭30万元。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单职工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双职工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共同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公积金缴存时间系数×倍数。
 
缴存时间系数认定标准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从开户时间开始计算,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含),缴存时间系数为 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3个月至24个月(含)的,缴存时间系数为 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倍数乘数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资金使用情况(即个贷率)进行调整,个贷率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个贷率为85%(含)以下时,倍数为15倍;个贷率为85% - 90%(含)时,倍数为14倍;个贷率为90% - 95%(含)时,倍数为13倍;个贷率超过95%时,倍数为10倍。
 
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女高职专技人员未满65周岁)。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按主借款申请人年龄确定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可以通过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经办网点柜面、门户网站、“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昆明公积金手机APP、12329服务热线等进行咨询。
 
未来,本《实施细则》(综合征求意见修改完)施行后,原《昆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管理实施细则》(昆公积金〔2009〕125号)同时废止。而原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云南省省级职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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