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套路贷、高利贷案件中寻衅滋事罪的新规
2021-01-21 16:15:22 来源:腾讯网 评论:0 点击:
2020年12月26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
2020年12月26日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由此可见,《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上述三类催收高利贷行为规定在寻衅滋事罪的条款之下,是对刑事司法领域一直存在争议的,关于高利贷、套路贷案件中,能否将不当催收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回应,以具体条文的规定,做到罪刑法定。
该规定实施以后,高利贷、套路贷案件中很多催收手段是否应当被定罪,争议就变得没那么大了,毕竟“恐吓”“骚扰”还是很容易认定的。该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反而变成了,涉案催收行为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暴力、胁迫等手段,以及部分案件中仅凭借款人的询问笔录,是否能够证明确实存在上述几种违法催收行为,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上面说的是定罪,但是该类案件的量刑更值得注意: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将高利贷、套路贷案件中的催收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理论上最多可能判到5-10年;即使是按照第一个量刑幅度,也是5年以下。
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即使将高利贷、套路贷案件中的催收行为进行定罪,量刑也应当按照“新法”的规定,而不是适用寻衅滋事罪的一般规定,因此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下,明显轻于“旧法”。
对于不少套路贷案件中的当事人,如果被指控或是认定了寻衅滋事罪,并且量刑较重的,希望能赶上“新法”的实施,以更为明确、具体的条文规定,判处较轻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