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有哪些“套路”?
2019-12-09 17:12:58 来源:花生信用卡 评论:0 点击: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曾发布关于校园贷培训贷美容贷套路贷的风险提示,并在提示中对上述贷款的惯用手法、特征及防范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说明,我们将对其进行一定的概括提炼,广而告之。套路贷套路贷是以追讨虚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曾发布关于“校园贷”“培训贷”“美容贷”“套路贷”的风险提示,并在提示中对上述贷款的惯用手法、特征及防范措施等进行了明确说明,我们将对其进行一定的概括提炼,广而告之。
套路贷
“套路贷”是以追讨虚增债务非法敛财的违法犯罪行为,有以下作案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假借“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名义行骗,但根本没有金融资质,贷款合同是以个人名义与受害人签署的,还会骗取受害人签订“阴阳合同”、房产抵押借款合同等。
二是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犯罪嫌疑人转入借款人银行账户的金额比实际借款金额多,并要求借款人提现,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借款人只能保留实际借款金额。
三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扮演”其他公司),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四是软硬兼施“索债”。犯罪团伙成员自行实施或雇佣社会闲散人员采取各种手段侵害借款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或者提起虚假诉讼。
校园贷
不良借贷平台采取虚假宣传的方式和降低贷款门槛、隐瞒实际资费标准等手段,诱导学生过度消费和高风险理财,令其陷入“高利贷”陷阱。
1.通过虚假宣传诱导学生贷款。通过各种渠道发布广告,宣称无担保、无抵押、放款手续简单,零手续费,直接用身份证就能申请贷款,当天即可放款。2.规避法律风险,收取高额息费。利用服务费、管理费等多种收费名目模糊利息计算方式、偷换概念,掩盖畸高利率以及收取“砍头息”等不法行为,有的甚至故意设置技术障碍,致使借款人还款逾期,以收取高额罚息。3.逼迫借款人返还高额息费。在办理贷款手续时,要求读取借款人的手机通讯录,若借款人不返还畸高本息以及逾期罚息,则委托不法催收公司,通过网络电话、短信等各种方式轰炸式骚扰借款人以及其手机通讯录联系人。
此外,还有不法分子借助校园贷款平台招募大学生作为校园代理,并要求发展学生下线进行逐级敛财,演化为逐级敛财式传销诈骗行为。
美容贷
一些贷款中介机构与不良美容机构勾结,利用所谓“专业医疗美容服务”,对无支付能力的消费者实施过度医疗后,以“零抵押、零担保、零利息”为噱头诱骗其进行贷款。
不良“美容贷”贷款中介机构往往具备以下特征:1.相关机构非常隐蔽,多通过医托或熟人介绍,也存在部分正规机构涉险经营,以增值服务掩盖其“美容贷”实质。2.虚假医疗项目。“医师”通过恶意夸大,对消费者进行过度医疗,甚至虚构消费项目,抬高消费价格。3.贷款门槛低。此类贷款办理手续往往仅需提供身份证、认证手机号及银行卡即可,通过专为医疗美容贷款打造的App即时放款。4.隐瞒实际出借方真实信息并逼迫借款人返还高额息费。
“美容贷”消费者往往无法获得贷款资金,不良美容医疗机构通过与贷款中介公司联手,欺骗消费金融公司等实际出借方,款项直接委托支付到上述医疗美容机构账户,从而在达到不法分子疯狂套现的目的同时,也赚取了消费者贷款佣金及医疗美容项目的业务分成。然而,另一方面,消费者却莫名背上巨额贷款,一旦无法及时还贷,除了影响个人信用外,还可能遭受追债人的侵扰,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培训贷
部分培训机构以职业培训等为由,博取公众眼球,在参加培训期间,通过“饥饿营销”等手段诱导学员参加高收费的培训项目,并为其申请“培训贷”高额贷款。
不良“培训贷”专门坑骗涉世未深、具有强烈上进心的学生青年,通常具备以下特征:1.符合法律规范。此类培训机构往往为正规注册的社会培训机构,有正式办公地点,贷款、转账记录等也通过银行正规渠道。2.熟知学生青年心理。3.利用学生团体。很多“培训贷”最初都是以校园活动的赞助方的面目进入校园,通过在校内开展免费讲座、发放传单等形式,使学生放松警惕。4.通过贷款中介办理贷款,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用,有的甚至故意隐瞒实际贷款机构信息。5.逼迫借款人返还高额息费。
此外,也存在部分正规培训机构表面上提供课程费分期服务,实质上却通过实际贷款机构一次性发放贷款,若涉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问题,易产生培训机构未能正常收到资金或客户未能正常接受服务的问题。
非法放贷已入刑法
最后,现在我国法律已经明确,“套路贷”等非法放贷属于犯罪行为。2019年10月2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实施。《意见》指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首先,《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定义。其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其次,《意见》还明确了非法放贷的定罪量刑标准,实际年利率是否超过36%是定罪量刑时的重要标准之一。此外,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这也意味着,如果“套路贷”机构以各种手续费、咨询费等名义,获取高额利润,规避年利率36%高利贷红线的手段将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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