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再“升级” ,专家解读来了
2021-02-21 15:50:59 来源:红星新闻 评论:0 点击: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
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信托公司等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本通知和《办法》要求 ……
继去年7月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后,2月20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监管进一步“升级”。
对此,对外经贸大学公共政策研究所首席研究员苏培科接受了红星资本局专访,在谈到“通知”时,苏培科表示,前一段时间,央行货币政策的执行报告中,曾专门提醒金融机构要注意金融市场的隐患。“当时提到2020年以来,银行信用卡的消费贷款不良率上升比较快,出现了一些提前消费、过度消费的行为。同时,还提到在贷款结构中,经营性的债务占比远远小于消费性的债务占比。”为此,在苏培科看来,此次《通知》旨在从资金源头对上述行为进行限制,“加上前段时间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措施,这就是一套监管的组合拳。”
解读1
约束金融机构,杠杆比例压缩两倍左右
内容: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
解读:
合作方出资比例不低于30%的要求,意味着商业银行要给别人贷款的话,其核心资本金、资本充足率等必须要达到一定标准。这也意味着,放杠杆的倍数不能太大,你有多少钱你才能借多少钱。
这就约束了互联网机构,包括消费金融机构,在进行信用扩张的时候,杠杆比例会被压缩,相当于你只能放两倍左右的杠杆。
解读2
重视实体经济,贷款不能过度互联网化
内容:
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解读:
这条内容实际上说明,对互联网贷款的比例不能太大,否则就会导致对实体经济贷款,或者是其他领域的贷款被挤压了,所以才做了一个50%的限制。
此举旨在对贷款结构进行限定。这个比例是否合理不好说,但至少释放出一个信号,明确贷款不能被过度的互联网化,必须重视实体经济的贷款资金需求。
解读3
增强金融服务,区域性小机构应增加
内容:
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解读:
为了规模、为了盈利,一些金融机构就有跨区域、跨地域的冲动。但是,从金融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一旦金融机构脱离了区域的话,对于它所处半径以外的这些风险控制、信息管理、贷款人资信状况等,就会鞭长莫及。所以,按照地域原则进行管理是对的。
不过,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区域性、地域性概念会越来越弱了,这就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增强金融服务的便利性。否则,跨区域限制就会导致很多金融机构的服务跟不上。为此,对于区域性的、社区的,包括一些小规模的金融服务机构,应增加其数量,提高竞争力。
解读4
抑制过度消费,给足缓冲期适应监管意图
内容:
本通知第二条、第五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其他规定过渡期与《办法》一致。
解读:
等到2022年来执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贷款。比如:你现在贷出去的话,不能马上就给人断贷,其回收有一个周期。那么,给一定的时间界限就是非常必要的。与此同时,金融市场对于新的政策,需要一个缓冲期,跟新老划断是非常必要的。
政策监管的目的是为了理顺和规范经营业务风险,而不是为了把这些机构搞死。所以,给一定的缓冲期,让其适应监管意图,这是非常必要的。
另外,对消费者影响不会太大。不过,原来过度消费的肯定会受到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