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之下,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走向何方?
2021-02-24 14:39:56   来源:中新经纬   评论:0 点击:

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发金融行业的热议,其中,对于风控要求、出资合作比例等进行了高标准、严要求。严禁贷前、贷中
2月20日,银保监会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发金融行业的热议,其中,对于风控要求、出资合作比例等进行了“高标准、严要求”。
 
严禁“贷前、贷中、贷后”关键环节外包
 
金融科技从互联网金融行业蜕变而来,从民间金融线上化发展到“为银行助贷”,如今唯有后者才是合规合法的路径。随着民间放贷业务被最高院司法解释归入“非法经营”(向不特定多数人放贷,涉嫌刑法第225条),打着金融科技招牌的企业彻底对放贷死了心,转向为银行提供助贷业务,尤其是贷前风控、贷后管理催收等环节就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救命稻草。
 
而《通知》开明宗义,第一条就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笔者的一位同学,她坦言自己从事的银行风控工作,越来越像程序员。管中窥豹,可以看出未来银行业的发展将逐渐互联网化、数字化,也就是说银行自身要觉醒,自我革新而非由鲶鱼搅动才进步。
 
玩金融,需要拿出真金白银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请注意,这里的30%其实就意味着杠杆被降低了,以往以小博大,小资金撬动大资本的玩法不复存在,非持牌机构来玩金融需要拿出点真金白银,而非画饼、搞架构。
 
《通知》还提出,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银保监会毕竟只是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市场主体可以规制的内容有限,因此,通过“资本净额限制”这个抓手进行调控,更直接有效。
 
对于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通知》要求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这是有前车之鉴的,大约五六年前在欠发达地区,一些持牌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后者利用前者的牌照和本地储蓄进行大肆放贷,后坏账率过高东窗事发。鉴于金融外部性,务必对金融机构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跨区域经营,请慎重
 
展业,开分号,也是诸商业银行的夙愿。然而,囿于既往对于开设分行、支行的种种限制,银行人只能苦干。自从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行业以来,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进行跨地域放贷,也是一些银行打的如意算盘。
 
以普惠金融招牌,跨地域经营者,众矣。笔者不知道未来的法律或政策是否会开放此类跨地域经营,从守法的角度讲,目前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对于尝试跨地域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甚至是网络小贷跨区域经营等,未来会否有“监管沙箱”,应当关注相关创新业务的发展和监管动态。
 
《通知》中加强出资比例管理和严控跨地域经营的部分,自2022年1月1日实行,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对不符合《通知》要求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要求在过渡期内整改完毕。“一行一策,平稳过度”,并不会突然进行“一刀切”。
 
笔者提醒,“整改”是判断行为主体对其行为是否“明知违法”的重要方法,在整改过程中,涉事银行务必认真对待,不可随意出具文书或盖有公章的材料,以免造成法律上的困扰。

相关热词搜索:商业银行 互联网贷款 银行 贷款

上一篇:银行消费贷都去哪儿了?
下一篇: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再升级:头部银行竞争优势或将加强 助贷平台受影响甚微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