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再“施压” 信托消金业务临危
2021-02-28 16:28:52   来源:腾讯网   评论:0 点击:

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再迎新规。银保监会2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数十家信托公司及消费金融公司纳入监管新规之下。从内容来看,《通知》主要包
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业务再迎新规。
 
银保监会2月20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将数十家信托公司及消费金融公司纳入监管新规之下。
 
从内容来看,《通知》主要包括严禁风控外包,在出资比例、集中度和限额管理方面明确三大量化指标以及限制异地经营等。
 
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分析认为,这将对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业务造成挤出效应,提升业务门槛,尚未开展或尚未形成规模的信托公司进入难度更大。
 
1.
 
加码消金业务监管
 
为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同时推动信托公司加强相关业务风险控制,上述《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明确信托公司参照《通知》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从整体看,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其中部分业务也借助于相关合作机构进行。
 
中国信托业协会调研数据显示,2018年,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信托公司新增13家。截至2018年末,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已有约40家投身消费金融市场,合计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余额近3000亿元。目前暂未有更新数据。
 
另外,根据资产证券化分析网(CNABS)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2月25日,ABS(包含信贷资产证券化、企业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存续规模约为5万亿元,其中,个人消费金融的存量为5516.64亿元,仅次于住房抵押贷款和未分类部分。而担任发行人或者计划管理人的信托公司,占据ABS市场的半壁江山。
 
一位华北地区的信托公司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纳入信托公司进行监管,一方面体现了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重视程度;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信托公司可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资质。据本报此前报道,2020年8月,有“消金一哥”之称的外贸信托曾被法院指称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金融许可手续。
 
事实上,本报记者注意到,监管部门近年来对于信托消费金融业务的窗口指导、规范要求逐渐增多。
 
银保监会在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中,“对创新业务的检查”和“整顿问题”两部分,其中“线上贷款业务”是历年检查文件中首次提及的检查重点。具体而言,包括线上线下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过度依赖合作机构,信贷管理等核心职能外包、风控流于形式;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合作共同出资放款等等。
 
2020年中,北京银保监局分别向辖内信托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通知》,对个人信托贷款业务作出规范要求,强调贷款人义务,细化面谈机制、尽调要求,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等。
 
此外,除了压降通道、压降非标融资的监管要求外,资金信托新规的出台也使得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进一步受到非标融资比例限制。2020年8月份,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宣布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信托公司更是直面资金成本、不良率、业务利润等问题。
 
对于此次监管政策对业务的影响,用益信托金融研究员喻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异地经营对信托公司几乎无影响外,严禁风控外包提升了业务门槛,尚未开展消金业务的信托公司进入难度更大;三大量化指标则限制了消金业务的额度,增强业务风控,提高了合作平台的要求,对信托公司联合贷款业务有重大影响。
 
2.
 
玩金融要拿出“真金白银”
 
三大量化指标给信托公司消金业务展业带来了不小限制。
 
上述《通知》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喻智分析表示,出资比例指标,将对缺少资金而仅具有技术优势的合作平台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大部分联合贷款业务会因此转型助贷业务;集中度指标中的“一级资本净额”是银行的监管指标,信托方面会有相应的指标,但目前尚待明确,未来信托公司与单一合作方的业务额度受限;限额指标则主要规范联合贷的额度,因此要么合作机构增加出资比例,信托公司按照总的额度限制来展业,要么联合贷业务转型成为助贷业务。
 
某中型信托公司部门总经理表示,此次新规要求降低消费金融公司的杆杠,主要针对联合贷。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撰文称,杠杆被降低了,以往以小博大,小资金撬动大资本的玩法不复存在,非持牌机构来玩金融需要拿出点真金白银,而非画饼、搞架构。
 
此外,某城商行高管向本报记者分析称,存量业务到期后,一些合作的互联网平台可能不再出资,只提供导流服务,收取相应的服务费。
 
据本报记者了解,近年来,信托公司合作平台的业务模式不断因监管政策进行调整,目前以流贷、联合贷、助贷和ABS为主要业务模式。从发行产品来看,第三方机构在与信托公司合作时,通常会认购信托计划的劣后级份额,回购不良贷款以及保证优先级份额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
 
以泛华金融(CNF.NYSE)为例,2018年的年报信息显示,该公司与外贸信托、中原信托、中海信托等公司合作发行的外贸信托菁华系列、中原安惠系列、中海蓝海等多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如菁华27号的实际分级比例曾高达6.86∶1。
 
“目前降低杠杆的监管导向,也意味着第三方合作机构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才能持续下去。”上述受访银行人士表示。
 
除了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外,据本报记者了解,由于信托资金成本高,部分信托公司也会选择跟更有资金成本优势的银行进行联合贷的合作。“主要合作机构是城商行,我们有科技优势进行风险识别,我们做风控,他们提供资金。”南方地区某信托公司人士表示。
 
“上述三条红线划定后,意味着信托公司消金展业会出现天花板,比如需要增强资本实力、要重新筛选合作方以及调整贷款发放额度等等。不过这次新规给了充足的过渡期。”上述华北地区信托公司人士指出。
 
根据《通知》要求,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3.
 
强调风控抓手
 
多位受访人士认为,在严监管的背景下,早期布局的头部公司,尤其是拥有一定规模、业务经验以及自身风控能力的信托公司将会领跑。
 
事实上,消费金融业务的资金使用成本、获客成本、贷后管理、催收、客户违约等综合成本,相比传统信托业务都较高。有受访人士认为,风控和获客难度大,IT系统的搭建和运营成本也较高,消费金融领域已经不是蓝海,新进入的、中小型的信托公司可能面临更大的挑战,甚至退出战场。
 
关于风控能力,监管部门在政策文件中多次重点提及。
 
上述《通知》开明宗义,第一条就要求商业银行应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此前北京银保监局下发的文件,亦强调信托公司在个人贷款业务中的贷款人义务。
 
比如在具体业务中,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或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建立以贷款用途真实性为核心的贷前调查制度,保证贷款用途真实,贷款额度及期限合理并符合借款人还款能力,建立并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并且,早在2015年9月下发《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中,设置了展业的必要条件:就搭建个贷业务IT系统、贷款审查实施独立审批、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给贷款外包机构等。
 
上述受访信托人士指出,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业务以助贷模式为主,借款人、获客渠道依赖合作方,部分公司风控能力跟不上,所以容易累积风险。
 
某信托公司研发部人士曾表示,助贷机构可能为了赚取高额服务费套路客户,或者帮助资质差的客户进行包装下款,并且在催收、债权处置过程中的做法也存在很多不可控因素。最终留给信托公司的,可能是大量投诉和诉讼纠纷。

相关热词搜索:信托 消费金融 贷款

上一篇:“甬贸贷”放款17亿元 政策性金融加码“输血”中小微外贸企业
下一篇:拍拍贷旗下KOO钱包推出信用支付产品——KOO花卡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