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大变革:中小银行再断臂、互联网平台扩张受阻
2021-03-04 11:05:52   来源:腾讯网   评论:0 点击:

互联网贷款监管加码。2月20日,银保监会引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对去年7月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一次打补丁,进一步细
互联网贷款监管加码。2月20日,银保监会引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这是对去年7月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的一次“打补丁”,进一步细化审慎监管要求。其中,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设置了实施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等三项限制性定量指标,同时明确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这对于依赖互联网平台的中小银行可谓是“致命一击”,倒逼这些小银行不得跨区经营,加强自身风控能力。同时对于此前通过与银行合作赚的盆满钵满的互联网平台而言,不仅限制了其互联网贷款规模扩张,而且联合贷、助贷业务都面临整改。
 
出资不低于30%,互联网平台扩张受阻
 
过去几年,随着互联网平台与中小银行“联姻”的增多,由于具有流量、场景、技术等优势,在合作过程中占据主动地位,甚至大平台常常以此“要挟”银行。在联合贷款业务中,不少互联网平台仅象征性的出资1%,这种“空手套白狼”式合作实际上让银行一方承担了较大风险。随着联合贷款业务规模的扩大,也让累积的风险越来越大。
 
严格降杠杆成为当务之急。因此《通知》中明确联合贷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与去年底银保监会下发的网络小贷监管办法中规定联合贷款出资比例相一致,与之前监管互联网小贷业务的精神相统一。无论是银行还是网络小贷,堵住监管套利空间,一视同仁,联合贷均需要最低出资30%。
 
以蚂蚁金服为例,以2020年一季度公司表内信贷 余额、促成消费贷余额、ABS 存量规模测算,其出资比例仅为11.9%,远低于《通知》30%的要求。
 
可见,这项指标直指高杠杆联合贷款的“命门”,与网络小贷新规等各项政策合力限制互联网平台的金融业务的规模扩张。有业内人士表示,“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实际上将合作机构和商业银行绑到一条船上了。平台合作方敢出钱,才会真正和银行机构一起承担风险。”
 
不仅限制了互联网平台的业务规模,而且作为联合贷款的合作方,平台需要出资30%。出资比例的提升对平台方产生了资本约束,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新规既考验大家自身出资能力,间接也考验大家资本实力。”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表示,出资30%部分形成的风险资产,也需要足够资本支撑。按照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致要求,1万亿的联合贷款,自己出资3000亿,大致需要300-400亿的一级资本要求。
 
更为严格的是,此次《通知》中还堵死了其他监管套利通道,将信托、消费金融纳入合作方口径。有业内认为,“合作方的资本压力下,预计未来互联网平台将更多选择纯引流的助贷模式与银行开展线上信贷合作。”
 
集中度+限额指标,中小银行不能依赖联合贷了
 
过去几年中,不少中小银行依赖联合贷款、助贷模式实现了零售业务的爆发式发展。如天津银行2018年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末,个人消费贷款余额达778.96亿元,较之2017年末的87.93亿元,增幅高达785.9%。据悉,当时天津银行与360借条、新网联合贷、国美零售联合贷展开合作。
 
像天津银行一样,与互联网平台合作成为不少中小银行标配。然而随着业务规模日趋膨胀,导致了部分中小银行对单一平台依赖度过高,不断累积风险也从互联网平台转移到了银行。甚至互联网平台利用流量优势“要挟”中小银行的事情也屡见不鲜。
 
这也是监管酝酿两年多,去年7月出台的《办法》的初衷。此次《通知》对《办法》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了“集中度和限额”这两个定量指标。“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50%。”
 
设置单一集中度和限额管理要求,不仅能够约束中小银行对单一互联网平台的依赖,也能束缚互联网贷款规模的野蛮增长。“对行业的整体影响有限,但需要注意的是,此前联合贷开展较为激进、对单一线上渠道过分依赖的部分地方中小银行可能存在调整压力。”平安证券分析师袁喆奇表示。
 
从行业竞争角度来看,这也使一部分线上信贷需求回归银行体系内,利好具有线上场景和流量优势的头部银行,如具有零售金融优势的招行、平安银行(000001)等,以及刚刚获得独立法人直销银行牌照的银行。
 
东吴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马祥云表示,未来银行不能过于集中与某家互联网平台开展联合贷款。“一方面,互联网巨头与每家银行合作联合贷的额度都受到该银行资本规模限制;另一方面,这也将倒逼中小银行不能仅从某一家大平台集中获取资产,必须与更多平台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合贷,助贷模式会成为重要选项,会有更多助贷平台参与到更多银行的业务中”。
 
然而助贷业务仍存在诸多监管不确定性,如助贷业务是否涉及征信监管范畴等问题。严监管下助贷业务空间逐步也缩小,如此次《通知》明确,商业银行要自主完成a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据业内透露,未来针对助贷业务监管将出台具体监管细则。
 
不得跨区经营,地方银行异地扩张受限
 
除了定量指标外,《通知》中明确更是提及“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当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去年7月发布的《办法》中也只是明确“地方法人银行应审慎开展跨注册地辖区业务”。
 
据悉,这是监管政策中首次如此严厉措辞,也是实施最彻底的异地放款限制。这意味着,今后无论是助贷、联合贷亦或是中小银行自身开发的互联网贷款业务均不能异地扩张客户。
 
“很多合作中小地方银行,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资产荒压力较大),但从实际经验来看,贷款客户金额却相对集中于东南沿海地区,供给与需求的区域不匹配。” 马祥云表示,禁止异地放贷款以后,预计地方中小银行很难再依靠互联网贷款业务扩张。
 
事实上,从近年监管动态来看,对地方法人银行的异地业务进一步设限是趋势。“基本上和此前央行要求的不得跨区域吸收异地存款是一个思路。”孙海波表示。
 
去年10月《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就提出了“城商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央行也明确从2021年第一季度起,将地方法人银行吸收异地存款情况纳入MPA,禁止其通过各种渠道开办异地存款。
 
不过,禁止地方性银行跨区域经营的监管要求也对一种类型的银行业务予以豁免。《通知》明确,对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监管机构其它规定条件的机构,豁免适用上述规定。这也意味着,民营银行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业务不受此要求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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