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起诉拖欠7000万贷款企业破产,被驳回
2021-04-03 13:07:49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评论:0 点击:

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时,要求破产企业按顺序清偿债务,本是无可厚非。而部分银行在实际讨债过程中,却遭遇各种情况。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为处理三家关联公司拖欠四年之久合
银行清收不良贷款时,要求破产企业按顺序清偿债务,本是无可厚非。而部分银行在实际“讨债”过程中,却遭遇各种情况。
 
日前,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三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为处理三家关联公司拖欠四年之久合计7000余万元贷款,招商银行绍兴分行以三家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申请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但由于企业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在可供偿债财产未处置完毕前,法院无法确认三家企业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遂不予受理银行的申请。
 
《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注意到,三家企业尽管拥有数量较多、价值较大的不动产和动产,但自称仍处在正常生产经营中,银行故而很难通过变现固定资产的方式完成不良的清收。
 
01
 
7000万元贷款未偿还
 
2016年,浙江振亚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亚热电”)向招商银行绍兴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500万元,用于偿还绍兴市中小企业转贷基金的转贷债务,贷款期限为一年,但贷款到期后未能清偿。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和服装”)和绍兴第一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印染”)此前与招商银行绍兴分行签订的一份《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显示,二者应为振亚热电2500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大和服装的贷款连带担保责任则由第一印染、浙江恒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承担。具体来说,前者的担保最高限额为5500万元,后者的担保最高限额为3000万元。
 
大和服装又按照上述顶格水平向招商银行绍兴分行进行贷款,贷款期限分别为12个月和7个月,贷款到期期限均为2017年6月14日。贷款到期后,仍剩余5362万元贷款本金未偿还。
 
根据相关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的判决,上述三家企业应合计偿还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共计7000余万元,然而这一判决却因“暂未发现企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一直未得到执行。
 
02
 
陷入“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罗生门
 
2021年1月,招商银行绍兴分行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申请振亚热电、大和服装、第一印染进行破产清算。
 
但三家公司却向法院提出异议: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向法院申请其破产的依据是此前的执行裁定书,该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的理由是“暂未发现企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企业实际并不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
 
振亚热电称一直处于正常生产经营,且拥有有证房产面积11141.42平方米、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21176平方米。大和服装称拥有有证房产面积70414.5平方米、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33529.95平方米。第一印染称拥有有证房产面积38067.05平方米、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48112平方米,三家企业名下的不动产和动产均未处置。参照最近不动产司法拍卖的成交价格,企业所在地的工业出让土地使用权资产交易价格已经超过200万元/亩,这也意味着三家企业完全有清偿债务的财产。
 
企业方面还指出,在与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发生纠纷前,其一直按期足额付息,是因招商银行绍兴分行拒绝转贷才导致诉讼纠纷的发生。
 
为此,当地政府也曾多次主张双方进行协调,希望银行给予支持,企业方面也提出了分期还款的和解方案,但因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内部审批问题,导致纠纷至今未能有效解决 。
 
03
 
法院未受理破产申请
 
最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认为,三家企业的确对欠付招商银行绍兴分行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考虑到三家企业名下尚有其他财产,因此在财产未处置完毕前,法院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资不抵债或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因此,不予受理招商银行绍兴分行的申请。
 
“通过这起案例可以看出,企业拥有大量有价值的固定资产可供抵押,并不意味着银行放贷时可以高枕无忧。”
 
某股份行对公业务经理对《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表示,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银行还是要严格落实贷前授信审批,在与授信客户的信贷业务持续期间,银行必须加强贷后管理工作,一旦发现客户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银行方面应及时发起预警,同时积极做好贷款的催收与保全工作,要做好随时通过诉讼执行程序完成收贷工作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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