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严防信贷资金跑偏
2021-04-16 12:25:05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评论:0 点击:
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整体效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了《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记者获悉,为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整体效能,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了《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银保监局、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的决策部署。
《通知》内容从21个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监管考核口径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实现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对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为其经营性贷款办理延期还本付息;进一步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等。
银保监会此次就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下发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
值得注意的是,在围绕“两增”目标、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方面,《通知》提出,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1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5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
与此同时,银保监会同步调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考核及监测口径,要求从2021年起,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两增”监管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
将“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剔除,一时间引发市场关注。“在‘两增’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这个之前监管部门就已经传达过,并不意外,对完成今年的两增目标不会有太大影响。”一位股份行普惠小微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
但也有城商行人士称,贴现业务相比贷款业务来说,属于低风险业务,现在口径剔除,完成普惠指标确实增添难度。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分析师周茂华表示,监管考核目标就是推进金融机构扎实服务小微企业,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而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交易对手基本是金融机构,难以有效界定出金融机构是否有效地支持了小微融资,尤其是票据转贴现业务主要是满足金融机构间资金融资的需求。
在此前原银监会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中,针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提出“两增两控”的新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
在“两增”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这也意味着对银行风控和经营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小微企业确实存在一些内部财务不规范、缺乏必要抵押品及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对银行放贷确实存在一定压力。”周茂华表示。
但他认为,对银行来说空间仍很大。尽管银行加大小微信贷比重,看似增加不良风险,但银行不良的最大影响因素还是经济复苏状况。从趋势看,国内经济恢复态势良好,海外需求呈现企稳回暖迹象,国内银行形成合力加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保市场主体稳就业,有助于国内经济内循环良性发展,反而有助于改善银行业整体资产质量。
近期,《进一步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有关事宜的通知》落地,在前期已将支持小微企业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延续实施至今年一季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延长实施期限到今年底。
在贷款期限管理方面,本次下发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落实好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要向企业宣讲告知政策,双方自主协商确定本息延期安排。
其中特别提出,对货车司机、出租车司机、网店店主等个体经营者,可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为其经营性贷款办理延期还本付息。进一步加大续贷产品开发推广力度,提升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对已延期的小微企业贷款中符合续贷条件的,应按正常续贷手续办理。
《通知》要求,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带头作用,主动“啃硬骨头”。下沉服务重心,服务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全部纳入内部绩效指标。
此外,对于“首贷户”,监管也进一步明确: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银行向客户首次发放贷款前,通过央行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
在加强小微企业贷款用途监控方面,《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信贷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开放性、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开展转贷合作的,双方均应严格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和管理台账,加强业务穿透管理和资金用途监测,确保贷款全部投向小微企业。
另外,在不良贷款处置渠道方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依法合规的核销、转让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的处置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有关监管政策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开展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不良贷款批量转让和小型微型企业法人贷款单户转让。
《通知》还特别强调,要重点关注贷款规模、客户数量短期内增长异常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判是否存在为“冲规模”“冲时点”而在营销获客、授信审批、贷后管理等核心环节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的隐患,做到及时纠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