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新变化 目前最高可贷72万元
2021-05-18 13:36:46   来源:厦门日报   评论:0 点击:

近期想买房或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注意了,厦门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新变化。昨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
近期想买房或提取公积金的职工注意了,厦门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有新变化。昨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规范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为了更好地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住房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住房公积金平稳健康发展,对厦门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贷款政策进行规范调整。新政从文件下发之日,也就是昨日(2021年5月17日)起开始执行。
 
那么对比新旧政策,具体发生了哪些变化?
 
变化1:
 
以下8种情形不能再提取住房公积金
 
●本市户籍职工连续失业满两年的;
 
●职工本人或配偶、子女、双方父母因发生特殊病症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调离本市且户籍迁出的;
 
●职工因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城市低收入家庭职工支付物业服务费的;
 
●职工支持父母或子女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零星危房改造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职工支持父母(子女)在厦首次购房的;
 
●职工预制板房自主集资改造不符合“大修”条件的。
 
存在以下十种情形之一,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离休、退休的;
 
●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出境定居的;
 
●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无房职工支付房租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离开本市的;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本市老旧住宅加装电梯或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的。
 
提醒: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或更新改造厦门市老旧住宅电梯的对象,此次也有所调整——将原来的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调整为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
 
变化2:提取公积金还贷 优化调整为三种方式
 
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方式优化调整为3种方式。(原政策中,逐年委托还贷、逐月结合逐年委托还贷和按年偿还贷款本金方式被取消了)。
 
方式1:提取住房公积金逐月委托还贷
在还贷期间,公积金中心每月20日前自动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其还贷账户,用于职工偿还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得利)。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介绍,此举能够缓解职工的还贷压力,对职工而言是一种最合理最有效的还款方式,因此得以保留。
 
方式2:按年报销贷款本息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出,目前在本市非受委托银行或在异地申请住房按揭贷款的缴存职工无法申请逐月委托还贷业务。为满足这部分职工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减轻还贷压力,因此保留按年报销贷款本息方式。职工未办理逐月委托还贷的,可选择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报销已偿还的住房按揭贷款月应还本息额(不含罚息和罚息复利)。
 
方式3: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
考虑到部分职工有提前结清住房按揭贷款的需求,此次增设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方式——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还清住房按揭贷款,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提醒:原已签约按年自动还贷和按月结合按年自动还贷业务的职工,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变化3: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动态调整
 
原政策规定,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
 
从昨天开始,职工能够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不再是固定的了,而是动态调整的——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流动性调节系数。
 
所谓流动性调节系数,是指根据住房公积金满足缴存职工资金使用需求能力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节参数。流动性调节系数对应的贷款使用率区间为:流动性过剩(贷款使用率<60%)时,系数为1.2;流动性正常(60%≤贷款使用率<85%)时,系数为1;流动性不足(85%≤贷款使用率< 90%)时,系数为0.8;流动性紧张(贷款使用率≥90%)时,系数为0.6。
 
当前厦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按0.6执行。也就是说,目前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72万元,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6万元。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指出,此举施行后,在住房公积金资金充足的情况下,能够提高最高贷款额度,让职工贷得更多;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下调系数,有限的资金可让更多人申请到贷款。
 
提醒:新的贷款政策从2021年5月17日开始执行,执行时间以新建商品住房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时间或以二手住房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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