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银保监局:互联网贷款业务严禁嵌入不法支付机构,防止形成“资金池”
2021-07-12 16:10:02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评论:0 点击:
近日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合作机构管理、合作业务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据悉,该《通知》是
近日重庆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合作机构管理、合作业务管理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三方面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明确要求。
据悉,该《通知》是在细化银保监会此前出台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基础上,结合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发现问题而制定。
今年2月,重庆银保监局局长蒋平在《中国金融》撰文介绍,至2020年9月末,重庆辖内机构与助贷平台合作开展的线上零售信贷业务产品共104个,累计发放贷款2.11亿笔,风险隐患较为突出。
《通知》要求,重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覆盖完全、明确统一的互联网贷款合作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及程序,制定合作机构分级管理机制、持续评估机制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健全业务模式评审和质检测试机制,独立进行技术测试和业务测试。
同时,《通知》要求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回收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支付和回收必须逐笔确认,单独管理,严禁在支付和回收流程中嵌入不具备合法支付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防止形成“资金池”。对于不能有效防控信贷资金和还款资金被挪用的合作业务,应立即停止合作。在整改完成前,不得新增业务,并妥善处置存量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贷款资金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固定资产、股本权益性投资;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用途。
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通知》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书面合作协议中明确要求合作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除外),而是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约定支付服务费用。相关费用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同合作机构按照其经营成本合理确定,不得直接与贷款金额、贷款利率、收入、利润等指标挂钩。
合作机构包括哪些?《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商业银行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科技公司等非金融机构。
在跨地域经营方面,《通知》要求地方法人银行不得跨注册地和异地分支机构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根据科学审慎原则、数据可获得性、现有技术手段等综合确定客户归属地认定标准,确保可追溯、可核查,不得简单根据客户自主填报认定。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其他规定条件的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在重庆银保监局之前,江西银保监局曾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发布了《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该政策主要是对辖内联合贷款机构出资比例进行了收紧:
省内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0%,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20%。
省内农村中小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40%,与单一合作方(含其关联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15%,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