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2900万元!新乡发文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2021-09-05 17:15:58   来源:大河财立方   评论:0 点击:

9月4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暂定为2900万元,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由新乡市财政负责筹措,纳入预算安排。  风险补
9月4日,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暂定为2900万元,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由新乡市财政负责筹措,纳入预算安排。
 
  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合作金融机构自施行后通过新乡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向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以及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或担保代偿本金。纳入补偿范围的单户企业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据了解,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相关规定,且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小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类企业。新乡市农业农村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范围。
 
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4〕11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金融服务支持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0〕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获得信贷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构建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加大金融对小微企业的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设立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为保障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偿资金规模暂定为2900万元,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由市财政负责筹措,纳入预算安排。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新乡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小微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类企业。市农业农村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本办法小微企业范围。
 
  第四条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为合作金融机构自本办法施行后通过新乡智慧金融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金融平台)向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以及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或担保代偿本金。纳入补偿范围的单户企业贷款总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合作金融机构是与智慧金融平台开展业务合作的新乡市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与中原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再担保协议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应与智慧金融平台签订合作协议,并成立专门运营机构,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利用智慧金融平台的相关大数据防控风险,在平台上线适用的贷款产品,积极开展新型产品创新和开发,建立小微企业融资标准化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并与智慧金融平台共同开展常态化的线上+线下的银企对接活动,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规模,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第二章组织架构
 
  第六条成立新乡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金融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金融局、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委、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审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投资集团、工商联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险补偿相关工作,研究制定风险补偿相关政策,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
 
  第七条新乡智慧金融服务平台(河南新投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为风险补偿工作的具体开展单位。智慧金融平台应具备相应的金融和相关业务能力,成立专业的团队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
 
  第八条智慧金融平台应建立补偿资金项目库、风险贷款备案台账和已补偿项目台账,加强统计和分析。加强对金融大数据的应用和开发,积极与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各类新型金融产品创新,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建立线上+线下的常态化银企对接机制,加强银企沟通交流。
 
  第三章风险补偿程序
 
  第九条小微企业贷款出现本金逾期或欠息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智慧金融平台备案,并立即启动风险处置工作。合作金融机构应优先通过贷款重组、展期续贷等措施对风险贷款予以盘活,确无盘活可能的,积极开展追偿和清收等处置工作。已备案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国家银保监会有关贷款分类标准和要求,进入不良贷款后,合作金融机构可向智慧金融平台提出补偿申请。不良贷款认定以金融机构提供的加盖其单位公章,显示贷款五级分类为不良贷款类即“次级、可疑、损失”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企业信用报告》为准。智慧金融平台应在收到风险补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所有出具审核意见的补偿申请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偿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支付给相关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对有担保公司担保的小微企业贷款,担保公司应在贷款本金或利息出现逾期的5个工作日内向智慧金融平台备案。并于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60日前完成代偿或赔付。担保公司完成代偿后,可向智慧金融平台提出风险补偿申请。智慧金融平台应在收到风险补偿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度所有出具审核意见的补偿申请汇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偿分配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偿资金支付给相关合作担保公司。
 
  第十一条对符合补偿条件的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及知识产权质押、专利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贷款,根据贷款金额实施不同的风险分担比例。对于不高于100万元的小微企业贷款,给予30%的风险补偿;对于超过100万但不高于300万元的,给予20%的风险补偿;对于超过300万但不高于1000万元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对担保贷款补偿对象为纳入省再担体系的担保公司,单笔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补偿比例为担保贷款代偿本金的10%。
 
  第十二条对已补偿的小微企业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继续安排专业团队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积极、尽责开展贷款盘活或处置追偿工作。已补偿小微企业贷款处置追偿收回的资金,应先认定为收回本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扣除相关追偿费用后,在资金收回后10个工作日内上缴市国库,已补偿资金全部返还后,剩余追偿收回资金由金融机构自行处置。对于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金融机构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的,转让价款视为处置追偿收回的资金,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容错机制和尽职免责制度,对于尽责清收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应清查责任,并积极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根据国家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等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核销不良贷款,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并应在核销批准文件下达10个工作日内向智慧金融平台提交核销凭证。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推动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小微企业贷款诉讼协调,建立快审快判绿色通道制度和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工作机制。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智慧金融平台提供的有关信息,向通过平台发放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达到全市小微企业平均不良贷款率的合作金融机构提示风险;对通过平台发放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超过5%的,由合作金融机构向智慧金融平台及领导小组报送相关情况说明和整改提升计划,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暂停其风险补偿,对于暂停风险补偿的合作金融机构,待不良贷款率降低至5%以下后,根据实际情况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再行恢复。市财政局、审计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保监分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做好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智慧金融平台应每月将风险补偿资金运行和使用情况书面向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六条合作金融机构弄虚作假或与企业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补偿的风险补偿金,取消其合作金融机构资格,3年内禁止申请补偿资金及其他政策性资金。对骗取、挪用银行贷款,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永不纳入贷款风险补偿范围,取消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通过法律手段清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所有涉及合作金融机构及部门必须对申报信息及补偿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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