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管理办法出台,助贷合作模式面临重塑
2021-10-12 17:14:53   来源:网易   评论:0 点击:

2021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征信业务使用数据的原则,信息采集、使用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配套《征信业管理条例》,与
2021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征信业务使用数据的原则,信息采集、使用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配套《征信业管理条例》,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建征信法治体系根基。
 
摘要
 
办法以信用信息的全流程管理为主线,明确了管理边界,包括数据收集、使用、保存、加工等流程。采集端要求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且明确告知使用目的;信息保存加工上,明确了属于提供者的错误告知改正,内部错误自行改正;使用端,需要对接入征信的信息使用者进行严格审核,信用评价和反欺诈报告要向人民银行报备;监督管理上,需要向全社会公开信用报告的核心要素。核心内容与之前征求意见稿大体一致,在受管辖数据范围、机构内部非征信数据物理隔离等方面略有不同。
 
梳理相关办法出台过程,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模式将重新洗牌。办法中指出人民银行将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共同规范征信市场,过渡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底。2021年以来金融数据监管包括《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通知》、央行金融数据反垄断治理、“断直连”文件等。本次办法一脉相承但属立法性文件,并未明确“断直连”要求。但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改变是大概率的趋势,将从原先可以直接数据交互的模式转变为信贷相关数据需经统一征信平台才能被金融机构使用,我们认为统一数据来源后风控核心环节将回到银行,助贷及联合贷业务将面临重塑。
 
长期看,征信市场规范将有助于打破互联网金融平台数据垄断,提高征信牌照的价值,对于助贷模式进行全面规范出让份额给其他持牌机构,对数据安全相关产业链提供业务机遇。我们认为未来金融数据的流通将更加依赖于持牌征信机构,而当前2家个人征信机构无法满足我国海量的场景数据,个人征信牌照价值将进一步提升;数据接口统一后,数据风控能力又将落实到银行端,减少了对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依赖,要求能力不足的银行提升场景数据挖掘和整体风控能力;互联网金融平台面临商业模式探索问题,贷前获客、数据挖掘、风控一体化过程将被切割,需更多利用其场景数据和技术能力,提供流量引流和风险分析的服务,同时会出让更多份额给其他持牌机构如银行消费金融公司;数据安全监管规范化的大趋势下,数据安全产业链上网络安全、隐私计算厂商将从下游金融机构中获益。
 
风险
 
个人征信市场规范进程不及预期。
 
正文
 
2021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征信业务使用数据的原则,信息采集、使用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配套《征信业管理条例》,与《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共同构建征信法治体系根基。
 
办法以信用信息的全流程管理为主线,明确了管理边界,包括数据收集、使用、保存、加工等流程。具体来看:
 
采集端:数据使用需履行告知义务。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目的。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保存加工:明确了修改的边界。征信机构在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的,应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
 
信息提供使用:对服务标准确定并报备。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评级等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需建立评价标准;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类、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其信用报告模板、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信用反欺诈产品数据来源、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信用信息安全:规定了组织架构、业务系统基本要求。个人征信及处理10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需满足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具备三级及以上安全保护能力。
 
监督管理:需向社会公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异议处理流程。
 
办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全面衔接,共同规范了金融数据的使用。《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贯彻《个人信息保护法》“告知-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从事征信业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使用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人民银行将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共同规范征信行业市场,过渡期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至2023年6月底。截至1H21,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央行征信为首,2家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朴道征信)、备案134家企业征信机构和59家信用评级机构作为补充的互补格局。
 
梳理2021年以来数据监管文件出台,金融数据打破互联网金融机构垄断,在安全监管下流通将成为未来大概率的趋势。自2021年以来,金融数据监管法案密集出台:
 
2021年1月出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当前正式公布的办法区别在于:新办法与旧办法在受管辖数据定义上不同,新办法强调信贷相关数据,而征求意见稿侧重于所有信贷相关数据,包括一些非金融数据;征求意见稿提出信贷数据和非信贷数据在企业内部进行物理隔离;征求意见稿对于跨境数据传输规定更加细致,要求采用单笔查询。
 
2021年2月《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通知》出台,严格规定商业银行:助贷、联合贷业务中风控环节严禁外包;单笔贷款出资方比例不低于30%;商业银行合作贷款不低于一级资本总余额的25%/50%;严禁跨区经营。
 
2021年4月央行金融数据反垄断治理,重点企业包括13家金融机构[2]。要求:金融业务纳入监管,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支付回归本源,断开支付工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不当连接;加强对股东资质、股权结构、风险隔离、关联交易等关键环节的规范管理等。
 
2021年7月央行下达通知要求网络平台实现个人信息与金融机构的全面“断直连”: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与金融开展引流、助贷、联合贷业务时,不得将个人提交的信息或者从其他平台产生的信息,包括申请信息、身份信息、画像评分等向金融机构直接提供。
 
可以看出,办法的出台与今年来规范助贷、联合贷业务,进行金融数据反垄断治理、互联网金融平台“断直连”一脉相承,其核心在于打破金融数据滥用、垄断的局面,要求金融机构持牌经营,将金融数据流通纳入监管范围。我国征信体系目前仍处于建设立法阶段,稳定的新市场格局尚未形成,该办法出台是立法文件,并未直接提出如2021年7月要求所有网络平台将信贷数据交付征信平台等要求,而实质上侧重于强调个人数据保护。但我们认为未来信贷相关数据纳入到征信系统将是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模式将改变,从原先可以直接数据交互的转变为信贷相关数据需经统一征信平台才能被金融机构使用,数据来源统一后互联网贷款产品的风控核心环节将转移至银行端,相应的利润分成模式(费率)、行业集中度等均会发生变化,而这一过程受制于当下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数据关联的复杂性,会留给市场2-3年时间消化整顿原有模式并建立新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平台间合作模式(参考支付“断直连”2017年8月提出,100%交付时间现定于2019年1月14日[4]),因此立法性文件出台作为第一步,后续市场模式将循序渐进地相应改变。
 
长期看,征信市场规范将有助于打破互联网金融平台垄断,提高个人征信牌照的价值,助贷模式规范可能出让份额给其他持牌机构,数据安全相关产业链将迎来业务机遇。在数据安全监管规范化是大概率的趋势下,我们认为未来会对个人征信机构牌照、风控能力较弱的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银行系消费金融公司、数据安全产业链上下游机构等方面产生影响:
 
未来全面推行个人征信数据的统一管理需要更多的持牌个人征信机构成立运营,征信牌照的价值将凸现。我们认为目前两家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侧重金融数据)、“朴道征信”(侧重非金融数据)在“断直连”后并不能完全满足我国发达的互联网金融生态下庞大的数据交互和多元的数据渠道。参考美国,具备三家全国性征信机构和大量细分行业征信机构的金融体系,我们预计会有更多的持牌个人征信机构出现。
 
统一数据来源接口后,要求风控能力回归银行,对风控能力不足的银行提出要求。目前银行与各个互联网机构的数据合作多元,但是对于风控能力不足的中小银行会依赖于互联网平台提供的数据,将风控环节交给更擅长数据挖掘能力的互联网平台。统一数据来源后,风控能力不足的银行不能再像以往依赖数据提供方直接提供风控服务,我们认为需加强场景数据挖掘和风控能力,对于相关风控系统建设、风控人才招募将呈现新需求。
 
互联网金融平台商业模式将经历洗牌,出让份额给其他持牌金融机构。此次办法及前述各征信办法并未涉及停止助贷业务的条例,但未来随着数据流通市场规范,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曾经“贷前流量推荐+贷前风控”的模式将被切割,流量推荐和风控有可能成为两个独立部分,从而对商业模式、竞争态势进行新一轮洗牌。我们认为立足于场景流量和技术优势,互联网金融平台将更多专注于贷款者引流收费模式或纯粹风险分析技术输出的商业模式。行业洗牌后,空出的市场份额将有望出让给持有牌照的银行消费金融子公司如招联消费、兴业消金等,在客群定位上具备相似性。
 
随着金融机构对于数据安全的重视,数据安全产业链上相关企业,包括网络安全厂商、隐私计算厂商将从下游金融机构更高的相关科技投入中获益。隐私计算可实现的数据不出域的功能,为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平台之间合作提供了又一解决方案,我们认为相关B端服务厂商将受益于这一全新的技术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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