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管齐下”,优化信用卡产业生态发展“土壤”
2021-12-21 11:58:28   来源:国际金融报   评论:0 点击: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通知》共八章三十七条,包括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通知》共八章三十七条,包括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管控资金流向、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严格合作机构管理、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等,拟重点治理五个领域的问题: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严肃规范信用卡外部合作行为管理等。
 
当前信用卡产业生态发展中,无论从发卡侧、受理侧,还是息费价格、信息保护问题,或者应对数字化冲击和国际化层面,现有机制和模式都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只有不断提升规范性,才能优化“土壤”,避免各类违规、灰色、黑色现象的发生。
 
具体看,《通知》确定重点整治的五个领域问题都是在努力改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服务环境,营造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满意的市场秩序,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推向稳健、安全、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严格规范信用卡息费收取,将有利于让金融消费者享受更普惠的金融服务。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打监管“擦边球”,故意混淆视听,存在息费水平披露不清晰,片面宣传低利率、低费率,以手续费名义变相收取利息,模糊实际使用成本,设置过低的账单分期起点或不设起点,未经客户自主确认实施自动分期等问题,增加了客户准确理解和判断信用卡使用成本的难度,甚至加重了客户息费负担。由此,《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切实提高信用卡息费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展示分期业务资金使用成本统一采用利息形式。违约或逾期客户负担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本金。应当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不得通过诱导过度使用分期增加客户息费负担。同时,明确要求银行必须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这一切将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信用卡高息费倾向,让信用卡红利惠及广大金融消费者。
 
强化治理信用卡过度授信,将有利于为广大金融消费者营造安全的用卡环境。近年来,由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发展规模,信用卡授信管控不审慎,盲目开展市场竞争,不能严谨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造成过度授信等问题,出现过度发卡和滥发卡现象,导致很多“沉睡卡”,为一些犯罪分子通过信用卡犯罪提供了便利手段,既加大了信用卡经营风险,也不合理地推升了消费者的杠杆水平,加重了消费者负担,使不少人成了“卡奴”,出现了大量信用卡违约风险,给金融稳定带来了一定风险。由此,此次银保监会《通知》要求银行合理设置单一客户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在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时,应当扣减客户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防范跨行不合理叠加授信,将有利于确保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发放保持在一个科学合理的水平上,推动信用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督促转变信用卡粗放发展模式,将有利营造确保消费者权益的生态环境。近年来,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理念不科学,不顾信用卡客观发展实际,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和市场份额,滥发卡、重复发卡情况突出,导致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既造成了大量有限金融资源浪费和低效运转,也给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经营管理带来了困惑,甚至是隐藏了大量经营风险,也给信用卡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安全的因素。由此,此次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信用卡比率不得超过20%,整改后仍超出该比例的银行不得新增发卡。未来银保监会还将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比例限制标准,不断督促行业将睡眠卡比例降至更低水平。这些政策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经营行为,指明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来信用卡发展的正确方向,最终为金融消费者构筑一道有效的安全屏障。
 
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有利于让广大金融消费者对信用卡消费放心。近年来,金融监管机构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下了功夫,金融投诉举报有所下降,金融消费总体形势好转,但要看到一些银行业金融机构仍对金融消费者维权重视不够,本位主义和局部利益思想突出,对相关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措施没有完全落实到全。表现在信用卡领域主要存在营销宣传不规范、投诉不畅、不当采集客户信息等方面。由此,此次《通知》要求银行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强制捆绑销售,必须充分披露用卡风险、投诉渠道和解绑程序等,并强化客户数据安全管理。这些政策措施算是切中整治信用卡监管的“要穴”,将对扭转信用卡监管局面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将有利于为信用卡客户提供更加放心、更加安全的金融消费环境。
 
严肃规范信用卡外部合作行为管理,将有利银行金融机构始终坚守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经营理念。由于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重信用卡发行、轻信用卡管理的经营倾向,导致部分银行存在信用卡业务合作行为不规范、管控不到位,合作双方权责边界不清晰等问题,比如有些信用卡以外的机构,利用联名卡形式把两类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在联名卡的名义下组成一个联合信贷类产品,造成持卡人不能准确认知其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息费安排。此次《通知》要求银行必须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办理信用卡核心业务环节,对合作机构实行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明确约定双方权责。银行通过单一合作机构的发卡量和授信余额均需符合集中度指标限制。明确规定联名卡的联名单位应当是为客户提供其主营业务服务的非金融机构,合作内容仅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如此,将能很好地体现银行金融机构信用卡服务宗旨,进一步为广大信用卡消费者营造和谐的金融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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