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新政策背景下商业银行的策略调整
2022-09-20 13:21:19 来源:金卡生活 评论:0 点击: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本文从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出发,总
为规范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2022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本文从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出发,总结主要内容及变化点,并分析阐述了各商业银行的应对策略调整。
2022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化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监督管理,这是我国监管机构对信用卡业务的一次全面规范,也将有助于推动信用卡业务迈入专业精细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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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通知》出台背景及意义
1985年,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了我国第一张人民币信用卡“中银卡”,时至今日已有37年。随着金融科技的进步及信用卡本身在群众日常消费支付方面的便利优势,信用卡业务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支付体系运行总体情况》显示,截至2021年末,我国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已达8.00亿张,同比增长2.85%。人均持有信用卡和借贷合一卡0.57张。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860.39亿元,占信用卡应偿信贷余额的1%。
然而,伴随着信用卡市场的迅速发展,也逐渐显现出一些问题。从宏观角度看,受疫情影响,很多行业就业群体收入和还款能力明显下降,信用卡逾期率上升,持续追求发卡量和高信用额度,有可能会诱导部分人通过申请更多信用卡“借新还旧”,陷入过度借贷的漩涡,不堪重负,损害自身利益;从发卡机构角度看,信用卡业务是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竞争较为激烈的领域,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经营规范性欠佳,服务理念薄弱,风险管控缺位,比如一味考核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等指标,追求信用卡发展规模和速度,或因营销不当对客户造成困扰,或因“多头授信”带来风险隐患。
基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2022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从信用卡业务管理、发卡营销、授信管理、风险控制、分期经营、持卡人、合作机构等多个层面对信用卡业务进行了规范,有利于推动信用卡业务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信用卡业务服务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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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通知》主要内容及变化
为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贯彻新发展理念,《通知》对于信用卡业务发展突出问题,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准则。
多维度强化信用卡经营管理。《通知》的首个章节就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卡经营管理进一步强化,多处强调合规经营与风险管控在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一是业务人员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从事信用卡业务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合计不得少于30小时。
二是在发卡环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卡交易管控措施对于信用卡行业发展十分有必要,《通知》中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以发卡量、客户数量等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同时应当对单一客户设置本机构发卡数量上限,长期睡眠卡率超过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在单一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对于授信审批和调整授信额度的环节,应当扣减客户在其他金融机构的累计额度,银行机构必须定期对客户授信的额度进行评价,至少每年对信用卡客户的授信额度实施一次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合作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合作机构各类渠道获取信用卡申请的,批准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发卡数量的25%,授信额度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的1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通知》的发卡规定从源头上促进了信用卡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营销环节。客户在办理信用卡时,金融机构要将最高年化利率水平、使用信用卡涉及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以及投诉受理渠道等方面均明确向客户进行展示,确保客户准确无误理解到条款内容;在身份核验等关键环节,要积极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信息记录,金融机构不得许诺发卡和提高授信额度,不得采取虚假捆绑和虚假宣传等手段。
四是催收环节。众所周知,信用卡逾期后首先是“狂轰乱炸”的催收,银行催收完第三方催收,使逾期持卡人苦不堪言,甚至不能正常生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行合规催收,不得违法违规提供客户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降低对外包机构的依赖,不断加强催收能力建设。
加强信用卡业务分期和息费管理。目前信用卡业务投诉的另一焦点是乱收费,尤其是一些银行信用卡擅自开通分期业务,消费者刷卡一定额度就“被分期”,产生大量息费。《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已签订合同信息查询渠道、以有效方式通知客户还款和逾期等信息、提供委外催收机构等相关信息,必须向客户准确提供。同时按照合理科学化原则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客户息费负担。《通知》专门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向客户展示该分期业务的成本,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同时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捆绑签订,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明确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银行不得诱导客户过度使用分期增加息费。
加强合作机构管理和消费者保护权益。银行金融机构首先应当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对于合作对象要注重其管理准入原则,同时要加强合作机构业务人员的合规意识与消费者保护意识等方面相关培训。《通知》中规定银行金融机构需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对于信用卡格式合同要进行严格审查,不能侵犯消费者保护权益,银行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确保客户个人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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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商业银行的策略调整
《通知》自公布时间起开始执行,过渡期为实施之日起的两年,在过渡期内,有不符合业务规范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符合《通知》规定的业务流程及系统改造等工作。对此,不少商业银行反应迅速,纷纷出台新政策。
合理规范发卡,持续清退睡眠卡。自《通知》发布以来,已有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发布公告表示“要加强对相关业务的规范管理”,多家银行正在持续清退睡眠信用卡。例如,上海农商银行在8月15日发布两条公告,表示将从10月1日起实施两条措施,一是要将对长期未激活、长期未发生主动交易等情形的睡眠信用卡停止用卡服务。另一方面将对信用卡持有数量上限做出调整。
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明确合规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表示,为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账户安全,将进一步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实名制管理、客户身份识别等要求,将持续开展个人客户身份信息核实工作。一方面提示了信用卡资金用途;另一方面提示持卡人不得出租、出借、出售个人信用卡,需妥善保管个人信息,拒绝信用卡出借出卖行为,也禁止提供个人信息帮助他人申办浦发信用卡。
更改息费表述,明示收费和计息方式。《通知》颁布以前,招商银行信用卡分期业务短信中利率表述较为模糊,如仅写明手续费折扣、单期收费率等内容,但近期向客户发送的分期业务短信中已列明分期业务单期本金、手续费、近似折算年化利率;工商银行官网发布的分期业务界面也清晰地披露了近似年化利率、不同期数费率等内容;中原银行、江苏银行等也利用多渠道对信用卡服务收费、计息方式、罚息等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和说明。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畅通客诉渠道。广发银行信用卡设立客户声音多渠道收集机制,建立专业团队协同解决客户问题,在客户端上线“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区,设立调节与投诉入口,畅通客户投诉调节渠道。江苏银行也贯通多方客服业务系统,实现平台热线实时互转功能,解决外部合作平台客诉系统互相隔离的痛点,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