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出炉 锚定一年期LPR四倍
2020-08-21 13:54:31 来源:经济观察网 评论:0 点击:
靴子终于落地。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根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
“靴子”终于落地。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根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这意味着,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保护上限将锚定一年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业内对于“锚定4倍LPR”已有心理预期,7月22日最高法方面曾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当时,有消息人士告诉经济观察网记者,降低司法保护上限预计会锚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修改后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不过,从目前行业情况来看,除小额贷款公司之外,多家银行信用卡、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产品利率已超过15.4%,是否会受到影响?研究人士认为,信用卡和消金公司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法律规定的是很明确的,但实际判决中可能会出现参考民间利率的情况。
“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比高利贷还高。”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表示。
是否需要同步调降利率,也许是留给持牌金融机构的一道选择题。
为何锚定LPR的4倍
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贺小荣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
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LPR)的 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 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
贺小荣表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二是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客观需要。三是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的需要。四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五是统一司法裁判标准的现实需求。
“应当承认,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不是越低越好。”贺小荣在发布会上表示,长期以来,关于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一直是社会各界讨论民间借贷问题时争论的焦点。利率保护上限过高不仅达不到保护借款人的目的,且存在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贺小荣也表示,利率保护上限过低也可能会出现两个结果:一是借款人在市场上得不到足够的信贷,信贷供给出现紧缺,加剧资金供需紧张关系。二是民间借贷从地上转向地下,地下钱庄、影子银行可能更为活跃。
对于为何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LPR的“4倍”,贺小荣解释称,这样规定,主要考虑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历史沿革、市场需求以及域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等因素。现在能够查到的最早的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1952年11月27日我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其主要内容为“关于城市借贷利率以多少为宜的问题,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
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长期以来,这一规定为社会各界所知悉、所接受,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审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是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考虑利率保护上限的一个重要因素。
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由此可以看出,我院司法解释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批复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是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因此,确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有助于人民群众对此标准的理解和接受,也体现了司法政策的延续性,同时,这一标准也接近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规定。”贺小荣表示。
小贷公司或“首当其冲”
此前,业内认为此次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下调对小额贷款公司影响比较大。但是研究人士对小贷公司是否属于民间借贷也有不同的观点,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小贷公司是否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制。
有小贷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规定》将对业务开展影响比较大,从其自身运营情况来看,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金融机构借款等来源,相对单一,资金成本可以达到4%-8%,另外包括风险成本、运营成本以及人力成本等,大约在20%-24%左右。而24%以上利率的主要客群主要包括:普惠金融人群、以及非理性借贷者。
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陈文对记者表示,从最高法的解释来看,监管机构批复的持牌金融机构不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范围;小贷公司可能适用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因为小贷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属于民间金融的创新组织。
“《规定》对借款人是好消息,但是对非银机构的打击巨大。”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顾雷对记者称,小贷是有金融牌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属于民间借贷机构。
“但是,若民间借贷按照15%左右的放贷利率,小贷公司放贷利率也不可能很高,因为高了就没有人找小贷公司借钱了。所以,小贷公司肯定经营更加艰难,要跟其他民间借贷机构一样往下调利率,对小贷公司还是有很大影响;线上小贷公司由于经营成本较低,所受影响也相对较少。”顾雷表示。
此前,有华北地区小贷机构负责人对记者称,对于利率红线的心理预期是20%左右,20%以下可能较难维持盈利。
我们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蚂蚁“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互联网公司借贷产品,其中出资方也包括小贷公司,例如蚂蚁“花呗”的出资方包括重庆阿里小微小额贷款公司;京东“白条”的出资方有重庆两江新区升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
对于上述互联网借贷产品是否会受到此次利率上限调整的影响,有蚂蚁金服人士表示,有关注到这个信息,不过具体通知还未下发。
信用卡、消金公司是否需要“降息”
目前,很多信用卡的取现利率超过18%,消费金融公司的部分借贷产品也超过了15.4%的利率。
对于此次《规定》是否会影响到持牌金融机构的利率定价,业内也有不同的观点。
陈文对记者分析称,一般来说,银行信用卡、消金属于持牌金融机构,不在这次《规定》的管辖范围之内,之前中国人民银行有放贷利率和存款利率的上限和下限管制,利率市场化过程中先后取消了上线和下限,这是利率管制的重大突破。目前,监管机构未对持牌机构有利率上限的限制。
“但是,如果持牌机构借助司法系统进行纠纷处置的话,司法大多数会借鉴民间借贷的规定。从逻辑上看,大家的普遍印象是,持牌金融机构不可能比高利贷还高。所以我们看到,银行信用卡、消金公司等,名义的放贷利率也是踩着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来设置的。”陈文说。
目前,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的利率,国内分别采取了不同的监管政策。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一般由中国人民银行进行监管。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对金融机构贷款实行上下限管理。2013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全面取消对贷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交由金融机构自己进行市场化定价。
“因此,原则上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上限可以由金融机构自主确定。但实际上,央行通过市场利率自律机制等形式,仍然对贷款利率进行一定管理。”董希淼表示。
而民间借贷的利率,则主要由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司法机关进行规范。董希淼对经济观察网记者分析称,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金融机构利率上限已经放开,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只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不适用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但在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也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来约束金融机构的信贷行为,从而造成利率上限管制政策的“双轨制”。其结果是,不同的各级法院立场、裁判不一,给金融机构带来困扰。
贺小荣表示,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有头部消金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鉴于此次《规定》对民间借贷的定义不包括持牌金融机构,暂未有业务调整的计划。
2017年,最高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上述意见跟随了“两线三区”的司法解释,此次民间借贷的利率红线调整,金融机构的司法解释是否还会同步跟进?经济观察网记者持续关注后续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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