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失信人员禁用移动支付是种精准惩戒
2020-11-12 15:18:35 来源:北京青年报官网 评论:0 点击: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开展打击两卡专项行动以来,有2421人因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等失信行为被惩戒。他们将受到5年内只能使用现金消费,不能使用移动支付功能、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和开通微信支付等惩戒
据媒体报道,广东省开展打击“两卡”专项行动以来,有2421人因出售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个人银行卡等失信行为被惩戒。他们将受到5年内只能使用现金消费,不能使用移动支付功能、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和开通微信支付等惩戒。
银行账户、银行卡关系到个人的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按说每个户主都应该妥善保管。但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人非但不妥善保管,反而出售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既易滋生相关纠纷,更有可能为非法洗钱等活动提供方便。严打此类行为是近年来各地有关部门的行动之一。
上个月,江苏省公安厅发布信息称,对1991名涉嫌开立银行账户、办理银行卡并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用于诈骗的人员实施金融惩戒。广东警方对2421名失信人员采取了惩戒措施,这既对银行卡失信人员起到了惩戒和教育作用,也对其他人有警示意义。
这类失信人员或将面临多种惩罚,首先是失信惩罚,主要惩罚措施是禁用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电子支付方式,即只能使用现金。在电子支付高度发达且应用场景越来越广的语境下,失信人员的消费行为限制于现金,可以说是一种精准惩戒,能让其感受到消费的种种不便。
而眼下全民狂欢的“双十一”网购活动,银行卡失信人员则难以参与;其他人可以网上订购机票、火车票、景区门票,失信人员则不能。这种惩戒才能使其真正意识到,没珍惜自己金融信用,就要在金融消费方面付出代价。这种精准惩戒甚至比某些联合惩戒效果还好。
其实早在2016年,央行就出台规定,明确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可惜,这类失信人员把规定当成耳旁风,如今面临“不便的消费生活”。
其次,某些银行卡失信人员不只面临失信惩罚,如果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引发民事责任,还将作为共同诉讼人,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或补充赔偿责任,甚至为此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之前,就有人因向犯罪分子出售银行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从过去情况看,对出售出租出借银行卡人员的惩戒,多是失信惩戒。因此,预防银行账户(含银行卡)出售出租出借,必须把惩戒措施落到实处。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网络支付机构,都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操作。
笔者以为,这种精准惩戒失信的做法值得其他部门借鉴。近年来,越来越多事项纳入失信惩戒范围,其积极意义不言自明,但动不动就对失信人员实施联合惩戒,是否存在过度惩戒的问题值得探讨。也就是说某些失信行为只在某个领域产生不良影响,对其他领域并无影响。
对于某些失信人员的惩戒,只要围绕“精准惩戒”把文章做足,相信也会产生令人印象深刻的惩戒和警示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