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未激活,“核卡即收”年费有效吗?
2021-01-16 11:16:36   来源:和讯名家   评论:0 点击:

核卡即收年费提示未听清,未激活仍收取900元年费2018年3月29日,吴某现场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其名下持有一张某商业银行信用卡A和一张储蓄卡。其中,信用卡A办理了分期还款(正常还款)。2017年9月,在某
“核卡即收”年费提示未听清,未激活仍收取900元年费
 
2018年3月29日,吴某现场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投诉称:其名下持有一张某商业银行信用卡A和一张储蓄卡。其中,信用卡A办理了分期还款(正常还款)。2017年9月,在某商业银行分行电话推销下又办理了一张信用卡B,但未激活。吴某称某商业银行分行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在信用卡B未激活的情况下收取900元年费,并持续计收罚息;二是擅自停用其信用卡A,并要求其将已签约分期付款的剩余款项一次性还清,并做逾期处理,导致其不良信用记录产生;三是擅自通过自动扣款方式向储蓄卡扣收信用卡B年费及罚息1040.71元。吴某认为以上三点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人民银行投诉。
 
收到吴某投诉后,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按照“三位一体”投诉受理处理工作机制立即转办某商业银行分行,并向某商业银行分行发出 《投诉调查函》。经调阅相关录音及文件资料,核查情况如下:
 
1. 针对信用卡B未激活被收取年费,并持续计收罚息问题:2017年9月7日,某商业银行分行工作人员电话营销时,用较快语速告知吴某该卡年费为“核卡即收”,吴某并未听清该重要提示。该卡经某商业银行分行核准发行后,在未激活的情况下,收取年费900元,并计入当年首个账单应还款内。吴某对该笔款项持有异议,未在还款日前缴纳该费用。某商业银行分行将该笔款项作逾期处理,并持续计收罚息。
 
2. 针对停用信用卡A,要求将已签约分期付款的剩余款项一次性还清问题:由于信用卡B年费及罚息吴某未缴纳,某商业银行认为吴某资信状况恶化,根据《某商业银行信用卡 (个人卡)领用合约》,停用其信用卡A,将已签约分期付款的未偿债务视为到期并要求一次性清偿,将吴某未偿还债务作逾期处理,并将该不良信用记录上传征信系统。
 
3. 针对擅自通过自动扣款方式向储蓄卡扣收信用卡B年费及罚息问题:根据吴某曾将储蓄卡设置为信用卡A自动还款账户,某商业银行系统设置“第一张信用卡进行自扣关联后,之后新增信用卡自动默认自扣关联关系”,自行通过储蓄卡为信用卡B扣收年费及罚息共计1040.71元。
 
针对上述投诉和核查情况,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督促某商业银行分行妥善处置,为客户解决实际问题,并取得客户谅解。某商业银行分行采取以下措施积极妥善处理:一是减免吴某信用卡B的900元年费以及撤销相应的罚息及滞纳金并注销该卡;二是恢复吴某信用卡A的正常使用,减免逾期罚息;三是撤销信用卡A产生的逾期记录,并消除吴某因此产生的相关联不良信用记录。吴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不得扣收任何费用
 
本案例中,某商业银行在持卡人未激活信用卡的前提下,扣收了持卡人的年费,已违反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而其系统设置的“第一张信用卡进行自扣关联后,之后新增信用卡自动默认自扣关联关系”行为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安全权等合法权益,关联后自动扣款行为涉嫌构成强制交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81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金融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激活操作规程,激活前应当对信用卡持卡人身份信息进行核对。不得激活领用合同(协议) 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未经激活程序确认持卡人身份的信用卡……信用卡未经持卡人激活,不得扣收任何费用。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持卡人和发卡银行双方均认可的方式单独授权扣收的费用,以及换卡时已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除外……”
 
5.《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第五条规定:“持卡人激活信用卡前,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扣收任何费用,持卡人以书面、客户服务中心电话录音或电子签名方式授权银行业金融机构扣收费用的除外。”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要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1.金融机构要保障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双方权益义务要对等,不得减轻、免除己方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如本案例中,《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900元年费、年费“核卡即收”等事项应与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对等,加重金融消费者负担。
 
2.金融机构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一是格式合同条款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对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条款应当采用醒目的方式标注,使消费者能够清晰地理解并知晓。二是在营销过程中要充分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重要信息,以适当方式确认金融消费者对该重要事项已理解知悉。尤其是在电话营销中,要对重要事项着重强调,对专业术语要予以解读。本案例中,营销人员在电话中对年费“核卡即收” 快速提及、一语带过,致使吴某忽视该重要信息。
 
3.金融机构要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要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其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对年费高昂、年费“核卡即收”、自动办理分期付款等加重金融消费者负担的特殊卡种,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应说明该卡所享有的权益及所应承担的义务,让金融消费者在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基础上,自主选择是否办理。本案例中,某商业银行一方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金融消费者未按照真实意愿自主选择办理适合其需求的信用卡;另一方面,未经授权单方面通过系统设置“第一张信用卡进行自扣关联后,之后新增信用卡自动默认自扣关联关系”,并擅自扣款,未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4.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要结合金融消费者业务办理实际需求和产品特点,耐心讲解有关金融知识,清晰准确地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充分提示金融风险,将针对具体产品特点的金融知识普及贯穿于业务办理全过程,切实提高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互动问答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  )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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