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信用卡换来牢狱之灾
2021-03-12 11:38:55 来源:大理政法 评论:0 点击: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人们大都持有信用卡,合法使用信用卡能给人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方便,反之则会走上犯罪道路。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人民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人们大都持有信用卡,合法使用信用卡能给人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多方便,反之则会走上犯罪道路。
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涧县支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人民币8万元的金穗信用卡,2016年10月27日至2018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透支消费该信用卡累计人民币79,800.39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未归还。
2020年12月30日,案件由南涧县检察院公诉到法院,南涧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人民币79,800.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继续追缴宣判前未归还的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72,600.39元。案件于2021年2月24宣判后,被告人黄某某没有提出上诉,该案已于3月9日生效。
法官告诫大家,我们一定要遵守法律,透支信用卡一定要依法归还,如变为恶意透支且数额较大,将会走上犯罪道路。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