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领卡条约成高利贷“保护伞”,年化综合利率何止“天价”
2021-03-15 13:26:10   来源:网易   评论:0 点击:

近日,有很多信用卡用户反映,由于资金困难想和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协商分期还款却被他们以信用卡领卡条约驳回,而当我们仔细阅读领卡条约之后发现,信用卡的年化利率远远超过了36%红线,甚至于如果仔细计算信用卡
近日,有很多信用卡用户反映,由于资金困难想和银行信用卡中心进行协商分期还款却被他们以“信用卡领卡条约”驳回,而当我们仔细阅读“领卡条约”之后发现,信用卡的年化利率远远超过了36%红线,甚至于如果仔细计算信用卡用户逾期后的利率,仅仅正常利率和违约金就高达78%,这还不算银行计算的复利计息,如果计算银行的复利计息的话,这年化利率何止是100%,成为了“天价”高利贷的代名词。
 
在很多时候,很多人都认为信用卡是银行的金融产品,不管利率多高,都是受到法律保护,而信用卡用户逾期后,那么再高的违约金处罚以及计算出来的复利计息(利滚利)的高额债务,信用卡逾期用户都得默默承受,甚至于就算银行的“领卡条约”存在违法行为,那也是信用卡逾期用户自找的。
 
其实,央行已经在2016年4月15日发布《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此前统一规定的信用卡透支利率标准,实行透支利率上限、下限区间管理,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在《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违约金和服务费用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值得关注的是在《通知》的第六条明确规定,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而此前,多名信用卡用户向银行索要其收取违约金和复利计息的相关标准依据,但是均遭到银行拒绝,甚至于还利用信用卡“领卡条约”中模糊不清的概念“忽悠”信用卡用户。
 
说起银行客服用“领卡条约”搪塞信用卡用户我们就非常的生气,因为我们在一些银行的“领卡条约”中发现,银行可以搜集信用卡用户亲属好友、单位等个人隐私用于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催收使用,但是却对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信息披露只字不提,而恰恰就是这些所谓的第三方催收公司成为了扰乱社会秩序的“凶手”,关键是,信用卡用户多次向银行核实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信息,但是,银行均拒绝承认这些催收人员,但是,问题来了,如果这些催收人员不是银行委外的催收人员,那么他们为什么对于信用卡用户在银行的债务信息这么的了解,甚至于连信用卡用户亲属好友以及单位的个人隐私信息都有,这难道是巧合吗?
 
这样的巧合我们不相信,因为我国对于公民的个人隐私保护的非常严格,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而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向“身份不明”的催收公司提供信用卡用户的个人隐私,并且在信用卡用户向银行要求提供催收公司基本信息后拒绝披露催收公司的基本信息,很显然违背了这一条法律规定。
 
值得大家关注的是,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但是综合信用卡用户逾期后遭遇到催收电话的实际情况来看,其亲属好友、通讯录、通话记录等均属于信用卡用户的个人隐私,而且同样在未告知信用卡用户的情况下擅自将信用卡用户的个人隐私透露或者转让给“身份不明”的催收公司,很显然也违背了这条法律规定。
 
从客观的角度来讲,银行将信用卡用户个人隐私透露或转让给“身份不明”催收公司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对于信用卡用户造成极大的伤害,甚至于就连与债务无关的人员也遭到不同程度的伤害,而这种行为很明显就是一种侵权行为的存在,既然是侵权就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
 
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属于“隐私权侵害行为”,而银行或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自信用卡用户逾期后从拒绝和信用卡用户进行协商分期还款,还不断的利用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侵害信用卡用户的隐私权,这才是真正让我们对于银行感觉到失望的关键。
 
况且说,银行委外的第三方到底是催收公司还是涉黑的非法讨债组织,目前仍然无法定性,因为如果银行委外的是合法的催收公司的话,那么我们相信银行也不会在信用卡用户核实情况的时候就直接“决绝”的否认这些催收人员是他们委外的,但是,银行又拒绝披露或告知信用卡用户他们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的基本信息这才是我们感觉到奇怪的地方,既然银行自称为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是合法的,但为什么拒绝履行告知义务,甚至于还有银行客服可笑到称信用卡用户无权知道的这种愚昧告知行为。
 
而从信用卡用户遭遇到的种种催收行为,我们却不敢认为这些自称为银行委外的催收公司,首先是这些自称为催收人员在电话中不敢承认和告知信用卡用户相关的信息,其次就是这些催收人员在催收的过程中频繁的触犯我国法律行为,我们相信这样的行为并非是一个合法的公司能做出来的事,但如果是“涉黑”的非法讨债组织的话,那么这些催收人员的种种行为就说的过去了,但是银行的责任可就大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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