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信用卡信息转卖 三男子获刑并处罚金
2021-03-19 13:01:34 来源:中国法院网 评论:0 点击:
近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
近日,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2640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张某和被告人谢某在福建老家商议到威宁自治县买卖银行卡获取非法利益,二人来到威宁自治县后,商议找被告人赵某以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帮忙收购他人信用卡(一套信用卡包括银行卡、U盾、密码、电话卡、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等信息),并以赵某的名义租赁了威宁城区一套住房使用,谢某和张某通过网络平台联系买家。
2019年至2020年9月,赵某以“淘宝刷单”的名义,以每套卡几百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向马某(另案处理)、卯某富(另案处理)等人及本人从他人处收购的共计21套银行卡套装交给谢某和张某,谢某测试卡可以正常使用后由张某和谢某将银行卡套装以2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供给买家使用。张某和谢某在支付赵某购卡费用和跑路费后,二人平分赚取的非法利益。其中,张某和谢某各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0余元,赵某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元。
2020年9月2日11时许,当卯某富之妹卯某梅在威宁自治县工商银行办理银行卡解封业务时,公安机关发现卯某梅办理解封的银行卡处于交易异常,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侦队民警立即赶往威宁自治县工商银行对卯某梅进行询问,卯某梅交代其在威宁自治县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交由卯某富使用,随后民警通知卯某富到威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受讯问,卯某富交代了其收集卯某梅的一张工商银行卡,自己办理了五张银行卡以每张1000元卖给被告人赵某使用,其从中获利6000元的事实。
经扩线侦查发现,向卯某富购买银行卡的人有赵某、谢某、张某,次日民警在威宁自治县小海镇赵某家中,将赵某、谢某抓获;在威宁自治县城区张某的租住房内将张某抓获。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谢某、赵某故意妨害信用卡管理,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别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及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买卖银行卡及绑定信息,银行卡一旦出现问题,轻则使持卡人信用受损,重则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为洗钱、逃税、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方便,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且极其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坚决向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说不!
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应注意:
1.妥善保管银行卡及网银工具,不泄露账户密码等个人信息,废弃银行卡,及时办理销户并毁损,不随意丢弃。
2.不出租、转借、售卖银行卡。
3.发现有买卖银行卡的行为,及时进行举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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