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非法牟利 三男子分别获刑并罚金
2021-07-20 11:29:59   来源:中国法院网   评论:0 点击:

7月17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请您当法官互动式庭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和郭某某拘役
7月17日,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请您当法官”互动式庭审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和郭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和单处罚金5000元;追缴被告人董某某的违法所得24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份以来,董某某在明知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让其提供信用卡号后,等信用卡中转入资金并通过POS机刷出再转移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是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获取承诺的0.5%-0.8%资金流水提成,办理4台POS机绑定自己实名办理的银行储蓄卡后,将自己的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卡号提供给上线嫌疑人,等信用卡上收到需要转移的资金后,董某某通过POS机操作将信用卡上收到的资金刷到POS机绑定的结算银行卡上,又按照上线嫌疑人的要求通过结算银行卡将资金转到上线嫌疑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上。为扩大收益,董某某又向王某、郭某某借用信用卡帮助上线嫌疑人操作转移资金,王某、郭某某在明知董某某借用信用卡是用来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为让董某某帮助归还信用卡中透支的款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王某把自己的民生银行、华夏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原银行的信用卡及密码,郭某某把自己的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及密码均交给董某某使用,董某某按照操作自己信用卡的方式操作王某、郭某某提供的信用卡,帮助上线嫌疑人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截止案发时,董某某共操作转移资金900余万元,其中有相关联案件被害人被骗资金1081541.96元,董某某从中获利24000元。
 
  渑池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款,仍予以转移,数额达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董某某、王某、郭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绝大部分的电信网络诈骗都是通过银行卡这个载体来实现获利,因此,一定要注意保管好个人信息。切莫为了一些蝇头小利,出借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因为,这有可能被借用者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轻则影响自己的征信,重则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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