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掌握“话语权”,消费者拿什么保护“个人征信报告”
2021-05-28 16:54:26 来源:WEMONEY研究室 评论:0 点击:
5月24日,个人征信报告现侮辱字眼冲上微博热搜第一。事发缘由是一位房女士发现其个人征信报告工作单位一栏中被写上了专业做鸡十年。该事件引发全民热议。 涉事机构晋商消费金融被央行两次约谈,被暂停征信系统
5月24日,“个人征信报告现侮辱字眼”冲上微博热搜第一。事发缘由是一位房女士发现其个人征信报告“工作单位”一栏中被写上了“专业做鸡十年”。该事件引发全民热议。
涉事机构晋商消费金融被央行两次约谈,被暂停征信系统查询权限,进行内部整改。
在数字经济时代,个人征信报告如同个人的一张经济身份证,对个人生活工作产生了越来越重要的影响。
那么,对于这些事关个人评价的核心信息,到底谁有权写入?如何来约束和规范提交个人征信信息的权力?实际生活中,又有哪些“乌龙”会影响个人征信?
WEMONEY研究室查阅了数十份个人征信报告有关纠纷,并从中挑选了几个典型案例,供消费者和机构参考。
内部人员错误录入
金融机构却迟迟不改
事实上,正如晋商消费金融的案例一样,金融机构错误录入个人征信信息的情况不在少数。
郑某某的个人征信就莫名背上了“不良记录”。
2021年,郑某某去银行办理业务时发现其个人征信报告上有不良记录。
原来,2013年4月30日,某信用社办理了一笔7万元借款,借款人为郑某虎(非郑某某),保证人为高某某。因某社工作人员录入错误,在内部系统中将借款保证人录成了郑某某,导致郑某某个人征信出现不良记录。
事发后,郑某某多次联系涉事的某信用社解决,均没有结果,便将该信用社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为,某社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错误把郑某某录为借款保证人,导致郑某某身份信息被提取至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产生不良信用记录,降低了郑某某在金融系统中的信用评价,侵犯了郑某某的名誉权。
不过,法院认为,因该征信系统仅是在信用体系范围内,影响范围有限,由某社在郑某某住所地范围内张贴公告道歉更为适宜。对于精神损失,综合考虑某社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及本地区平均生活生平,酌情确定为1000元。
金融机构因自身过错,导致消费者个人征信出现污点,本应及时更改,但现实中,一些金融机构迟迟不改,给消费者带来更大的困扰和损失。
商丘华商银行因关联错误等造成陈某某不良信用记录,陈某某在2020年4月查询个人征信时发现,此后多次要求商丘华商银行消除其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但直到2020年11月此记录才删除。
商丘华商银行还辩称,陈某某的个人征信被列为不良的情形虽然长期存在,但陈某某也是直到2020年4月份才得知该情形存在,从而才去找商丘华商银行,可见该情形此前并未给陈某某造成任何影响,其所谓的严重影响显然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商丘华商银行赔偿给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银行出现“内鬼”
消费者无辜背上“污点”
除了错误录入,在实际中,也有银行员工冒用消费者名义贷款,使得消费者无辜背上“污点”。
崔某在2009年5月18日在项城农商行贷款4万元,并于2010年6月12日还清贷款。
但之后项城农商行信贷员王某利用崔某的个人信息,伪造崔某的签名在项城农商行贷款4万元并私自挪用。之后,信贷员王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项城农商行作为金融机构,对贷款流程及相关手续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崔某被冒名贷款,进而产生个人征信不良记录,造成崔某的个人信用及社会评价整体降低,影响了崔某个人正常的生产生活。法院判决项城农商行赔偿崔某损失1万元。
事实上,不仅一些中小银行,国有大行也难逃此类纠纷。
2006年8月28日,农行秦安支行所属原城郊分理处王某调查并收集整理资料,由原城郊分理处主任王建某办理,冒名向王某1办理农户小额保证担保贷款30000元,期限三年。该笔贷款于2009年8月28日到期后形成不良贷款。
2017年7月10日,王某1在贷款过程中发现该笔贷款不良记录,遂与王建某产生争执。2018年原贷款办理人王建某向王某1清偿本次贷款本金利息共计81768.84元。2020年8月19日,王某1起诉农行秦安支行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农行秦安支行内部疏于管理,审查不严,在实际贷款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冒用王某1姓名,与王某1签订贷款合同,导致王某1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现不良记录,农行秦安支行的行为降低了王某1从事贷款、购房等的社会评价,侵害了王某1的名誉权,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由农行秦安支行赔偿王某1损失10000元。
不及时上报实际信息
招行、交行、民生同时坐上被告席
在一起个人征信纠纷中,招行、交行、民生银行竟同时坐上被告席。
事情要回溯到几年前,高×分别在2015年、2017年、2018年在交通银行吕梁分行、招商银行吕梁分行、民生银行吕梁分行办理了信用卡。
在2019年3月16日到17日,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朋友身份拿走原告三张信用卡及密码套现48000元。之后,高×向离石区公安局报案。最终,警方以诈骗罪判处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2019年,高×发现,因不良征信其名下信用卡被冻结,3张信用卡有不同金额的逾期记录。
2020年5月21日,高×将3家银行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杨×的犯罪行为导致高×信用卡出现逾期违约情形,进而产生信用不良记录。三被告在明知这一情形的前提下,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将该情况上报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但直到刑事判决书生效后,三被告仍未将该情况予以上报,三被告行为主观上明显存在过错,三被告的行为客观上侵犯了高×的名誉权。
最终,法院判决3家银行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消除原告高×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内的不良记录。
金融机构掌握“话语权”
业内建议建立告知提示机制
综合多起纠纷来看,不实个人征信记录产生原因 "多样"。消费者的个人身份被第三方恶意使用,由于恶意第三人或他人未及时还款造成不良信贷记录。金融机构信贷人员存在数据录入错误的问题,而征信中心对金融机构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负任何审查义务,留下了产生不实个人征信记录的隐患。
在个人征信录入时,金融机构掌握着“话语权”。
征信系统是由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又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央行征信中心专门负责征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反映其信用状况的非金融负债信息。目前,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各类放贷机构均已接入了央行征信系统。
人民银行南通中心支行征信管理科科长姜文华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央行征信系统是一个平台,数据都是由相关金融接入机构传送,谁传送谁负法律责任;当事人如有异议,可走征信异议处理程序。
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征信主体在办理业务被拒时,才发现个人信用报告与事实不符。由于数据提供机构或征信中心在事前或发生时基本不会告知征信主体,导致征信主体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随之而来的异议及投诉事件不断增加。
因此,业内人士建议,塑造个人征信善意告知提示机制。在办理个人贷款等业务时,金融机构应明确告知贷款人关于不良个人信用记录可能产生的后果。当征信主体存在不良记录时,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告知征信主体,使其明晰自己即时信用状况,使征信主体能够及时知晓并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