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备付金将告别躺赚 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将受处罚
2021-01-27 13:33:53   来源:广州日报   评论:0 点击:

非银支付机构正在面临全面的监管,在支付新规征求意见稿刚刚落地后,日前,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下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要求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
非银支付机构正在面临全面的监管,在支付新规征求意见稿刚刚落地后,日前,人民银行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下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要求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也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同时,还专设“罚则”,明确支付机构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将受处罚。有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新规出台,更意味着支付机构靠客户备付金“躺赚”时代正式终结。
 
全额交存至央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
 
所谓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之所以要进行备付金集中存管,是因为此前各家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账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规模巨大、存放分散,存在一系列风险隐患,如多年前爆出的客户备付金存在被部分支付机构挪用,一些支付机构违规占用客户备付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或其他高风险投资等。
 
记者对比发现,此次备付金新规在央行集中存管之外,允许支付机构将备付金交存至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为支付机构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
 
《办法》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由于支付机构可同时选择多家清算机构进行合作,因此,《办法》规定其应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主监督机构,对其所有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整体监督。其余合作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配合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实施备付金监督。
 
优化三类特定业务账户管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优化了对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和跨境外汇支付账户的规定,在央行集中存管账户之外,允许开立相关的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具体是,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以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确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选择1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作为备用账户;从事基金销售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可在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开立1个基金销售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展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原则上可以选择不超过两家满足要求的商业银行,每家银行可开立1个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允许备付金互转但未放开支付机构间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当符合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支付机构之间因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办理,支付机构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随着支付业务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条码支付等新兴支付产品的兴起,支付机构间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现了支付机构间的备付金互转。为满足市场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进行了规范。
 
但央行同时明确,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支付机构间不得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以及由此进行客户备付金划转。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新规在加强客户备付金存管的同时,适当调整和细化相关管理要求、工作流程,对特定情景下的业务进行弹性安排,有助于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升用户体验。同时,《办法》专设一章“罚则”,明确客户备付金存管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助于增加威慑力,提升央行权威。总之,《办法》坚持与时俱进精神,体现了央行对支付服务市场“严监管”和“强服务”的统一,有助于促进支付机构健康稳健发展,增强支付服务市场活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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