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支付机构迎备付金存管新规 今日起正式施行
2021-03-01 16:44:28   来源:重庆商报   评论:0 点击:

3月1日起,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同时废止。《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
3月1日起,人民银行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下称《办法》)正式施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6号)同时废止。《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监管职责等内容。
 
客户备付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基金销售支付、跨境外汇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从主要内容来看,《办法》规范了备付金集中交存后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业务,进一步细化了备付金存放、使用、划转规定,明确了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相应备付金管理职责,设定了客户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强化客户备付金监管。
 
相较于原备付金办法,《办法》规定备付金全额集中交存至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并且规定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同时,《办法》详细规定了备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资金划转的范围和方式,明确了支付机构间开展合规合作产生的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符合规定的清算机构办理。
 
此外,《办法》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备付金银行各方对于客户备付金的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增加备付金违规行为处罚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在备付金监管职责上作出划分,明确了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承担的相关职责。央行方面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顺应监管需要,《办法》建立了由央行及其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组成的备付金监督管理体系。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开展检查。
 
此外,清算机构对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备付金银行对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中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划转进行监督,监测相关风险。
 
《办法》自施行起设置6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非银行支付机构、商业银行等行业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业务流程和系统改造、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等工作,提高合规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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