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四部委发文: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获取支付牌照
2021-04-10 16:29:15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评论:0 点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第十九条指出,“落实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机构在海南依法合规获取支付业务许可证。”对此,博通咨询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外资进入支付行业早有文件,但现在获得支付牌照的外资企业比较少。支付是所有商业活动的基础,海南作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在推动跨境交易和扩大对外开放时,是需要这样一个纲领性的文件来推动。”
2018年3月,央行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明确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和监管政策。彼时,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及准入条件,享受“国民待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备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记者注意到,在中国获得过支付牌照的外资机构有3家,分别是上海索迪斯万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索迪斯)、艾登瑞德(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艾登瑞德)、国付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美国企业PayPal实际控制)。其中,艾登瑞德原为法国企业,后被资和信全资收购,并于2020年9月7日主动注销支付牌照。
索迪斯是法国企业索迪斯全资控股的企业,许可的业务类型是预付卡发行与受理,2018年成功完成第三方支付牌照的续展。2019年9月,PayPal通过旗下美银宝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收购国付宝70%的股权,成为国付宝实际控制人并进入中国支付服务市场,许可的业务类型是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预付卡发行与受理(海南省、陕西省、云南省、湖南省、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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