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管理新规本月起实施 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
2020-11-06 16:54:20 来源:厦门网 评论:0 点击: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自本月起实施。新措施可简单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可自愿参与纳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自本月起实施。新措施可简单概括为“两增加两调整”,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据介绍,一直以来,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核算企业的一个部门,从未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公告实施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信用评补申请表》进行自愿参评。
此外,公告还增加了纳税信用指标评价情况的复核机制:即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发布前,纳税人对指标评价情况持有异议的,可在3月份集中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
纳税信用起评分100分 起评条件适度放宽
按照现行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在一个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
而纳税人在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覆盖面较低,因此大部分纳税人从90分起评。
公告将“一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从100分起评”调整为“只要在近3个评价年度内接受过税务机关相关检查的,即可从100分起评”。这将大幅增加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
D级评价管理规则 以“扣11分”代替“保留2年D级”
为更好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公告对于因年度指标得分不满40分被评为D级的纳税人,次年由直接保留D级评价调整为评价时加扣11分;对于直接判级的D级纳税人,维持D级评价保留2年、第3年不得评为A级。以适当“扣分”代替“保留2年D级”,既贯彻了失信惩戒的原则,也更有助于激励纳税人积极主动改善自身信用状况。
【名词解释】
两增加两调整: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调整纳税信用起评分的适用规则、调整D级评价保留2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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