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迈入新阶段
2020-12-02 15:27:15   来源:中国商报   评论:0 点击: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会议确定,要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为加
近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
 
会议确定,要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措施,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支撑。为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会议决定,坚持依法合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此外,会议还确定了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的措施,依法严惩征信评级弄虚作假等行为。
 
措施
 
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为规范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有序健康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此次国常会明确了多项措施。
 
会议明确,要科学界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等为依据,并实行目录管理,向社会公开。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同时,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信用信息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共享和公开要坚持合法、必要原则,并在编制信用信息目录时一并明确。
 
在对失信主体进行监管方面,会议提到,要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严格限定为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方面的责任主体,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展,具体认定要严格履行程序。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在构建信用修复机制方面,会议要求,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对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及时移出失信名单。
 
此外,会议还强调,要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严格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或利用信用信息谋私,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违法行为。会议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已出台的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公开、惩戒等措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规范。
 
会议还确定了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的措施,要求推进金融、政务、公用事业等相关征信信息跨领域、跨地域依法共享。加快政府相关数据开放和有序利用。积极稳妥推进个人征信机构准入,加大征信业开放力度。完善征信配套法规制度,强化问责机制,对征信评级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严惩。
 
实践
 
推动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信用体系是指为促进社会各方信用承诺而进行的一系列安排的总称,包括制度安排,信用信息的记录、采集和披露机制,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的机构和市场安排,监管体制、宣传教育安排等各个方面或各个小体系,其最终目标是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法律和道德为基础,通过对失信行为的记录披露、传播、预警等功能,解决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信用信息不对称的矛盾,从而惩戒失信行为,褒扬诚实守信,维护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多年来,我国一直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囊括了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四大领域。规划纲要推行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迅速,并在一些基础领域、关键环节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机制。该意见在加强信用建设、惩戒失信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初步形成了对失信者的震慑效果。一些失信者主动采取了自我纠错手段,挽回了失去的市场信用,也得到了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认可。
 
今年7月,国家发改委、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的规范化发展。
 
从地方看,上海、浙江、江苏等地纷纷出台社会信用地方性法规,呈现出以政府为主导、以失信惩戒为特色、以监管治理为功能的社会信用管理格局。
 
发展
 
社会信用体系待健全
 
尽管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多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有专家指出,总体来看,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仍比较缓慢,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屡屡出现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或者诚信缺失造成的经济发展掣肘现象,信用建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亟待解决。
 
分析人士认为,近年来,我国在扎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力有效的探索实践,但总体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存在个别地方、个别领域信用信息记录、失信名单认定、失信联合惩戒范围随意扩大、泛化倾向,以及信用修复较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问题,对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此次国常会提出的举措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措施,有利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有序进行。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吴晶妹表示,规划纲要的规划期很快就要结束了,在这期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社会诚信意识普遍提高,失信行为受到了震慑。信用信息整合、共享、公开取得初步成效,信用报告在社会上开始广泛应用。社会信用环境正在开始改善,社会信用秩序与信用规则正在逐步建立。应该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1.0时期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完成了历史使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将迈入新阶段,进入2.0时期。未来信用建设的重点应该是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资源配置方式,目标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和谐互信的社会治理与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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