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措施运用要严格依法依规
2020-12-26 13:18:05   来源:光明日报   评论:0 点击:

征信体系是社会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体系的建设。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2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
征信体系是社会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征信体系的建设。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在25日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等就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进行了详解。
 
据了解,目前我国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有序推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全覆盖,实现了“一照一码走天下”;信用信息共享水平显著提高,信用承诺和告知承诺制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地方及部门将信用措施运用到社会治理的多个方面。“但是,个别地方在缺少政策和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仅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地方部门的文件,确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纳入,一些地方出现了信用措施运用范围的泛化和扩大化。不少地方信用法制建设不够健全,一些地方信用修复困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影响到个人和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也影响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发展。”连维良指出。
 
据了解,该指导意见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科学界定信用措施运用范围;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在连维良看来,新规的关键就是严格依法依规。“所有的信用措施运用,包括纳入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都要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或者有国家层面和地方有立法权的机构出台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样一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连维良同时表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秘密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今后将重点落实好严格依法依规、严格落实责任、严格技术保障三个方面措施。对于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连维良透露,信用修复作为一项创新性的工作,目前正处于加快完善的过程中,包括失信行为整改后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停止公示失信信息、屏蔽或删除失信信息的记录三种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是全球最大的征信系统,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等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陈雨露表示,人民银行将增加征信的有效供给,优化征信服务市场,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快建设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的现代征信体系。

相关热词搜索:信用

上一篇:天府信用通平台助力稳企保岗显成效
下一篇:《指导意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评论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