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
2020-12-26 13:19:39 来源:国新网 评论:0 点击:
12月25日,国新办举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会上介绍,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部署,为了推动社会信用
12月25日,国新办举行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在会上介绍,按照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部署,为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性文件,对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全社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越来越重视,越来越多的地方及其部门将信用措施运用到社会治理的多个方面。但是个别地方在缺少政策和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仅通过地方规范性文件甚至是地方部门的文件,确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措施运用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纳入,一些地方出现了信用措施运用范围的泛化和扩大化。不少地方信用法制建设不够健全,一些地方信用修复困难、权益保护不到位等,这些问题影响到个人和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也影响到信用体系建设的长期发展。为了认真解决这些问题,《指导意见》对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意见》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总体思路,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规范和完善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机制。
一是科学界定信用措施运用范围。将特定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失信惩戒措施运用、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必须严格以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二是规范信用信息共享公开范围和程序。三是规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四是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确保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失信事实、于法于规有据,做到轻重适度,不得随意增设或加重惩戒,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五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六是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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