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机制运用应严格依法依规
2021-01-04 14:21:18 来源:安徽日报 评论:0 点击: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通过立法确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信用信息不当使用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通过立法确定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坚决防止信用信息不当使用。
近几年,信用建设大大提速,但也出现信用机制被滥用现象。在有些地方,“偶尔闯一下红灯”“不小心乱扔垃圾”“在地铁车厢公放音乐”都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行为,形成信用记录。把鸡毛蒜皮的小事列为失信行为的规定不断被民众吐槽:“信用是个筐,是啥都能装。”信用被滥用,深层次原因是社会治理手段不足,社会治理精细化不够,失信惩戒从而被当成“万能钥匙”,希望通过社会信用体系“毕其功于一役”。但如此一来,很容易造成“事事皆失信,人人都失信”的尴尬局面,不仅加大了执法成本,造成信用系统不堪重负,而且损害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使信用丧失权威性与严肃性。构建诚信社会,建立科学的信用体系,立法是保障,只有依法治理,信用才不会“任性”。
科学界定信用信息认定范围,发挥信用机制引领作用。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信用信息具体概念,清晰信用信息认定范围,实行目录制管理,并定期更新,有效覆盖社会治理的各个角落,尤其是跨部门、跨行业的交叉地带。相关部门制定的信用信息认定范围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公众参与认定工作。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为依据,制定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对失信行为进行清单管理,扭转失信范围随意扩大与泛化的倾向。明确信用信息认定范围和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框定信用边界,划清权利与义务,充分发挥信用机制在社会中的引领作用。
规范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和程序,保护个人隐私。以合法与必要为原则,对信用信息进行分级分类,在一定范围内适度公开。完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搭建共享服务平台,形成跨部门跨区域的共享布局。促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提高信用信息使用效率,鼓励信用信息合法合规流动,实现“一口采集,多口共享”。对于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的渠道管理,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权限,严厉打击非法收集、买卖信用信息的行为,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
依法制定失信惩戒标准,发挥法律校正作用。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要以失信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法规进行量裁,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惩戒,保证过惩相当。对失信主体进行惩戒的同时,建立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人主动改正。按照要求完成纠正行为的失信主体,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包括移除失信名单、删除公示记录以及停止公示等方式。对于严重失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失信主体,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与程序,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高失信成本。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创新,信用建设依托数字化信息技术的推广与普及,延伸至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基本覆盖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与工作。信用管理面对新环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扎牢法律的“篱笆”,避免权力“越界”,杜绝信用机制滥用现象。通过立法引领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权威,规范失信惩戒措施,形成诚信建设健康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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