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广州城市管理进行信用计分
2021-01-16 11:37:41 来源:网易 评论:0 点击:
在广州,无故拖欠燃气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从今年3月1日起将被信用扣分。7日,记者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由该局制定的《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
在广州,无故拖欠燃气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从今年3月1日起将被信用扣分。
7日,记者从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由该局制定的《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印发实施。根据管理办法,市民或相关单位若触犯指定的城市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将遭遇信用扣分,严重的办理城市管理业务时将受限。管理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至2024年2月29日。
信用计分制是什么?
据介绍,管理办法实行信用计分制,每个信息主体原始信用分为100分,在城市管理领域无失信记录且未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息主体即为城市管理领域诚信主体。管理办法建立了加减分机制,如信息主体被区级以上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予以行政奖励、一年内参加城市管理领域志愿者活动每累计达10个小时等情况,可获得5至20分的加分;而产生不同等级的失信行为,则会扣除相应分数。扣分后的失信主体按信用状况被划分为轻微失信主体、一般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三个等级。被纳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信息主体,同步纳入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哪些行为会扣信用分?
失信信息按程度划分为严重失信信息、一般失信信息、轻微失信信息三个等级。
其中,未获得相关许可无证照从事燃气,生活垃圾运输、处理,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经营活动;在城市管理领域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且情节严重的等六项行为为严重失信信息。凡被认定出现严重失信信息,信息主体将被扣30分。
若信息主体存在将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等生活垃圾交给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收运的;违反相关信用承诺、经三次催告后仍无正当理由严重拖延城市管理领域项目工期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20%;暴力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权力等行为,将被认定为一般失信,信息主体将被扣10分。
而无正当理由欠缴燃气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或环境卫生服务费,经催告后超过六个月仍未缴纳等行为,则为轻微失信信息。这些行为将使得信息主体被扣除5分。
失信将有什么后果?
根据管理办法,信息主体信用分达120分或以上且当年未产生失信信息的,将被列为城市管理领域优良诚信主体。信息主体信用分在70分(含)以下的,将被视为严重失信主体。信息主体信用分高于70分且低于80分的,为一般失信主体。
广州市城管部门建立失信提醒机制,对于被列入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可根据其失信程度,采取限制其参与城市管理领域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适当加大检查频次等措施。
管理办法还鼓励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约束措施,而对守信会员实施表彰奖励、重点推介等措施。
广州市城管部门鼓励失信主体实施信用修复。如失信主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进行信用修复:1、失信信息所涉及的法定责任和约定义务已履行完毕,造成的社会影响基本消除;2、按要求作出信用承诺;3、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已达3个月以上;4、符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信用主管部门的其他信用修复要求。
政策解读:
《广州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分级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印发,为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及省、市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逐步形成。2019年6月发布的《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为我市信用信息归集、披露、使用等行为提供了依据和指导。规范信用信息管理,是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运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诚信环境的保障。我局在《广州市城市管理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提出运用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城市管理重点行业市场,目前已在建筑废弃物运输行业管理等领域形成较好的信用建设工作基础。
为加强我市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分级分类、披露、使用、权益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有效利用,我局在总结已有实践经验和参考其他地区做法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框架。
本办法分为七章三十二条。
1.总则。对构建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总体机制提出要求,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信用信息定义、工作原则和部门职责分工等。
2.信息分类分级。提出城市管理领域信用分类分级评价方法,明确信用信息的类型、失信信息等级及划分标准。
3.信息计分制。提出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的计分规则、优良诚信主体及各类别失信主体标准、信用主体名单管理要求等。
4.信息披露和使用。提出城市管理领域公共信用信息披露方式和要求,以及城管部门在行政管理工作查询和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推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的要求。
5.信用修复。对信息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业务处理规则及信用修复条件做出了规定。
6.监督管理。主要从信息安全、信息保密、异议处理等方面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管理责任,并提出了信用核查措施。
7.附则。对《办法》的实行日期、修订要求进行了规定。
(二)重点内容。
1.信息报送与归集。
信用信息报送与归集是实现全市城市管理信用体系建设“一盘棋”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破解各区信用信息孤岛。本办法要求各级城管部门按规定目录开展信用信息归集,同时要求以城市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作为统一归集平台,以形成信息归集的统一工作机制。此外,本办法还明确市级城管部门作为信息归集的统筹协调部门,确保信息归集的质量、时效。
2.信用信息分级。
《办法》结合城市管理工作特点,探索按失信行为性质严重程度对失信信息进行等级划分,为我市城管领域失信主体的分类管理提供条件。为做好“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办法》信用信息修复机制与《“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精神保持一致。
3.失信主体和优良诚信主体。
加强失信主体信用监管是信用体系建设一项重要任务。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进行公示,有利于提高违法失信成本,并可推动其他政府部门及市场机构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进行惩戒约束,为未来实现“失信处处受限”的跨部门、跨领域联动监管格局打下基础。鉴于城市管理领域监管执法事项较多,且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中以轻微失信行为信息居多,本办法推行信用分扣分制,通过扣分事项累积方式,对多次违法违规的行政相对人予以约束。同时,为鼓励信息主体自觉守信,通过信用加分的方式,将符合优良诚信标准的主体进行公示,以引导行业自律。
4.信用信息使用。
信用信息使用有利于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也是引导各类主体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的必要举措。因此《办法》将信用信息使用与城管日常业务工作结合起来,推动各级城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评优评先等工作中查询信用信息、应用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和约束措施,构建形成创新信用分类监管体系,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
5.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是鼓励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重建信用记录的重要途径,在实际工作中,失信主体对于修复信用有着切实的需求。国家鼓励开展信用修复,通过推进开展信用修复,可以推动失信主体积极提升自身诚信度,发挥信用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引导作用。本办法参考《“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信用修复工作指引》,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提出了信用修复的实施条件、参考依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三、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理顺工作机制,确保《办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构建统一信用信息管理机制有利于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城市管理业务具有覆盖面广、领域分散的特点,为理顺工作机制,《办法》重点提出了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要求,通过推行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管理方式,实现对从城市管理各领域、各区域的信用信息资源统筹规划和利用,使信用信息资源更好为监管执法和公共服务提供支撑。
(二)适应发展形势,确保《办法》的时效性和适用性。
近年来国家及省、市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广州市当前也正在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信息管理需要服务创建工作大局,同时相关工作要求也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市政策文件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办法》结合城市管理业务实际提出的信用信息管理内容对上级部门关于“双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等要求进行了响应,可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格局形成。
(三)推行分类管理,确保《办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当前,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已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通过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有利于深入探索信用分类监管机制,为构建更科学的监管执法机制提供基础。城市管理部门作为重要的监管执法部门之一,每年归集大量监管执法方面信用信息,《办法》实现对信用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处罚结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信息进行分级,基于信用分计分制对信用主体进行分类,从而更好地推行信用分类监管,进一步推动落实“放管服”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