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将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2021-01-27 13:20:30 来源:绵阳市府 评论:0 点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绵阳市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提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把握依法依规、自主自愿、分步分类、统筹统管、共享共用的基本原则,强化市场主体守法诚信责任意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优化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市场主体监管方式,提升市场风险防控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营造“有诺必践”的社会诚信氛围。到2021年,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承诺子系统,实现重点行业(领域)信用承诺动态管理与应用;到2022年,信用承诺事项实现基本覆盖,信用承诺实现智能化管理,信用承诺与事中事后联动监管机制建立,信用承诺应用场景较为成熟。
《实施意见》明确,具有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应急(安全)、交通、住建、卫生健康、环保、公共资源交易等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具有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审批、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具有仲裁、公证、鉴定等职能的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鼓励申请工商注册的企业、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市场准入前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政策扶持、资金补贴、项目审批、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然人;申请司法诉讼、行政仲裁、公证、鉴定等事项的双方当事人;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根据需要作出信用承诺。
《实施意见》确定了五种承诺类型,分别为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在这些承诺类型中,审批替代型和容缺受理型信用承诺备受关注。“这两种信用承诺都发生在行政审批环节,审批替代型信用承诺是指部分证明材料等要件可用信用承诺书代替,后者是指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提供的,可以先行受理。”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简单来说,审批替代型是一份信用承诺书“替代”申请材料,而容缺受理型是先办后补材料。
此外,主动公示型信用承诺,引导企业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绵阳)”网站等渠道向社会主动作出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公开声明产品服务标准、质量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行业自律型信用承诺,由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特点,统一制定行业自律承诺格式文本,组织会员作出承诺,并在网上公示。信用修复型信用承诺,则是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时,要求失信主体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再产生新的失信行为,违反信用承诺的,将在一定时间内不被给予信用修复的机会。
按照《实施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承诺以下八项内容,包括守法尽责、资料合法真实、接受行业监督和公众监督、依法公示信息、合法经营、履约守信、上网公示等,此外还可以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其他承诺。
“信用承诺书将归集至绵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绵阳)’进行公示和提供查询;违背承诺约定行为的信息经相关程序认定后作为公共信用信息,是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单位应在相关事项管理流程中嵌入信用承诺的查询和应用,可按照相关规定将行政相对人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实施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享受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同意信用修复等事项的依据,将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将行政相对人违反信用承诺作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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