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提请本届大会审议 “禁止采集自然人生物识别信息”拟入
2021-02-08 10:27:03   来源:半岛晨报   评论:0 点击:

建设信用大连是大连市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大会以书面形式提请代表审议《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市
建设“信用大连”是大连市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大会以书面形式提请代表审议《大连市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尔恭作了关于《条例(草案)》的说明。这是继《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大连市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立法之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
 
人脸支付,指纹、声音刷卡……近年来,生物识别信息的滥用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和争议。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中提出“不得收集的个人信息”的若干情况中,明确提出了“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将被规范
 
《条例(草案)》共八章,六十三条。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科学界定了社会信用、社会信用信息、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等概念,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规范发展、重点突破、强化应用的原则,并进一步规范了各级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职责。
 
在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方面,《条例(草案)》规范了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建立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制度、信用承诺制度,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档案制度、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制度,强化了信用信息互通互联机制、公共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对于市场信用信息,《条例(草案)》规范了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行为,鼓励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并鼓励社会信用主体自行披露其市场信用信息。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被采集人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采集市场信用信息,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社会信用主体接受信息采集,不得将服务与信息采集相捆绑,涉及征信业务的,应当遵守征信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草案第十八条明确了“不得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几种情况,包括: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主体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但是明确告知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得归集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事项,依照《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严重失信主体或面临六种惩戒措施
 
《条例(草案)》注重发挥社会信用激励和惩戒的作用,确立了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信用奖惩措施清单制度以及失信责任追究机制。依法明晰了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规范了严重失信名单的认定程序,明确并细化了守信激励以及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
 
此外,还在鼓励市场信用信息的应用、加强行业协会信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扩大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凸显了社会信用的价值引导作用。
 
激励措施
 
《条例(草案)》提出,对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信用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二)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依法依约给予信用加分等措施;(四)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五)在日常或专项检查中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六)在“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七)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失信行为的监管、惩戒
 
《条例(草案)》提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可以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以下监管或者惩戒措施:
 
(一)进行约谈、告诫,书面警示,通报批评,责令整改;(二)在日常监管中,根据监管需要,建立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制度,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监管措施;(三)在行政管理中,按照有关规定增加监管频次;(四)在行政管理中,不适用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化措施;(五)在财政资金资助等政策支持中,给予相应限制;(六)在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相应限制;(七)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惩戒或者监管措施。
 
严重失信行为
 
社会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通过“信用中国(辽宁大连)”网站向社会披露: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五)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行为。
 
严重失信主体惩戒措施
 
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对严重失信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限制准入相关市场、行业或者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二)限制从事相关金融活动;(三)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政策;(四)限制相关任职资格;(五)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六)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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