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违规将记入征信
2021-04-07 10:53:35 来源: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评论:0 点击:
4月1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该办法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重点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如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人支付的
4月1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该办法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重点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预售资金,如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预售资金将不再经企业手。未开立监管账户、未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企业,行政审批部门拟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办法今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5日。
济南: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违规将记入征信
定金首付房贷不经房企手,购房者凭据直接存
新办法要求,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支付的全部房价款,如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应当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
预售人(房企)与预购人(购房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后,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购人要凭预售人出具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此外定金、首付、房贷等都要签订相应合同,并由预售人出具相应通知单后,存入监管账户。监管银行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的房价款后,向预售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款凭证》,并将信息传至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此前规定,预售资金按照比例通过开发企业存入的方式进行监管,新办法出台后,预售资金将不再经企业手,由购房者专户专存,每一笔都要存入监管账户。”记者从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了解到,新办法调整了监管方式,将原《监管办法》的预售资金重点额度监管,修订为“全额缴存,重点监管”。所有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按要求全部存入监管帐户,并对重点额度内的资金进行监管。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和监管具体模式,由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各区住建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联动监管,平阴县、商河县参照执行。
不签监管协议企业不发预售证
新办法还要求,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从济南市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监管银行中选择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济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主管部门制定。未签订监管协议的,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违规记入信用档案、暂停网签
根据新办法,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超出监管额度部分,企业可自行提取使用,但应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建设,也就是说监管额度内的预售资金,房企不可自行提取使用,预售人申请使用资金监管额度以内的资金,也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控制节点提出用款申请。
新办法中,各方法律责任更加明确,违法违规者将依法进行处罚。
预售人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提供虚假材料的;其它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责令其限期整改,记入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预售合同网签业务,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施工、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利用其他手段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骗取调整预售资金监管留存比例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监管银行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擅自截留、挪用或者拖延支付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其他违反本办法或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行为的,主管部门将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并由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通报金融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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