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极简审批”模式,黑龙江省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
2021-04-16 11:30:53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评论:0 点击:
为有效发挥社会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积极作用,以信用承诺制为基础构建极简审批模式,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有效发挥社会信用在支撑“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积极作用,以信用承诺制为基础构建“极简审批”模式,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4月15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朱江对《实施意见》进行了介绍。据介绍,在总结梳理省内外信用承诺制改革成果基础上,《实施意见》主要归纳区分了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承诺即开工、办照即营业、承诺即换证5种类型,对推行信用承诺制的每种类型都阐述了概念内涵、适用领域和操作要点。
容缺式受理。
明确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法定条件基本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但部分材料欠缺且符合容缺受理情形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材料及承诺事项,申请人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行政机关可以容缺受理审批。
告知承诺制。
明确对已经梳理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告知其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承诺即开工。
明确新建工业项目实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的,申请人取得“标准地”使用权后,书面承诺可以达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在竣工验收前办结所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可。
办照即经营。
明确对符合信用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准入即准营”,有关部门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申请人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承诺即换证。
明确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届满的,诚信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立案调查或经营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且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人提交换证(照)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即可延续或者换发证(照)。
我省坚持用改革办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和服务方式,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预期明确、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效率。随着信用承诺制在政务服务领域广泛运用,将有利于构建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机制,推动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目前,全省291项证明事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4月15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我省各地、各部门着眼文体旅游、安全生产、民办教育、城乡建设、公共卫生、交通运输、社会救助和保障、人力资源管理以及自然资源管理等领域,共确定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291项,均通过黑龙江政务服务网对外公布,各市(地)、各部门也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各自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本地、本部门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作为一项便利化改革措施,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有关部门紧盯源头、事中和事后三大关键环节,把住源头、强化监管、不断总结完善工作衔接机制。其中,在确定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时,要求各地各部门既要坚持问题导向和高效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又要坚持风险可控,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各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稳妥有序推进改革。
坚持分级分类,精准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范围,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据介绍,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并不是降低了办理有关行政事项的法定标准,而是更多的通过行政机关的信息共享、事中检查、事后核查等方式加强监管。《实施方案》在加强分类核查、推进信息共享、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均作出规定。要求有关行政机关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对于相关数据尚未实现网络共享、难以通过上述方式核查的,明确规定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核查;
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
要求有关行政机关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探索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
推行信用承诺制改革,申请开公司享受啥服务?
附详细答案!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黑龙江省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改革,使企业和群众到政府办事将更加便利更加快捷。如果申请开办公司,政府部门能提供哪些服务呢?
告知环节。
要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及提交材料要求,作出承诺的方式、时限和法律效力,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告知内容中不得有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
前期办理承诺环节。
政府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供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如果当面递交申请的,政府部门要把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当场发给申请人;如果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在收到申请3个工作日内提供。如果自愿作出信用承诺的,政府部门应指导知晓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全部内容,申请人要在约定期限内将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当面递交或邮寄等给政府部门,并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中期审批决定环节。
政府部门收到经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及约定的申请材料后,经核查,信用状况符合信用承诺制要求,提交的申请书及材料符合相关规定,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依法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后期核查监管环节。
申请人作出信用承诺后,政府部门作出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将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如果发现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政府部门将指导并责令限期整改;如果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政府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如果在核查中发现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政府部门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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