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告知”,让征信报告更可信
2021-06-10 15:20:19 来源:工人日报 评论:0 点击: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通知,明确要求部分消费金融行业在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有业内人士就此表示消费金融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着违规意识淡泊、投诉反馈不及时等问题,该通知旨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
近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通知,明确要求部分消费金融行业在不良信用信息上报前应告知借款人。有业内人士就此表示“消费金融行业一直以来存在着违规意识淡泊、投诉反馈不及时等问题,该通知旨在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见6月7日《证券日报》)
如今,征信报告已经成为很多人的信誉名片,是个人诚信度和履约能力的一种证明。因而,每个人都应维护好个人征信,相关金融机构也应客观记载、录入客户的征信信息。有关部门要求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在不良信息上报前告知借款人,无疑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暗箱操作或失误行为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征信报告关乎金融机构和交易对象对当事人的道德评判和信用评价,既能给个人带来信誉财富,也关乎公民人格权中的名誉权。尤其是,征信报告中的污点信息、负面记载对当事人的影响可能是非常深远的,曾有报道显示“有的丈母娘挑女婿要先看对方的征信报告”。
以往,个人征信情况如何、报告中有哪些记载,往往不受个人控制,甚至报告中出现明显错漏,也很难有畅通的渠道去申诉、修正或删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罚违法行为人前,需告知其享有申辩权等权利,听取其辩解,并将处罚结果告知违法行为人,同时应告知其对处罚结果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征信报告领域无类似规定,往往是借款人或信用卡持卡人逾期后,金融机构便将不良信息上传至征信体系。人们往往只能被动知晓其违约信息,或者在贷款时方得知被列入了“黑名单”。
这不仅不利于充分保证借款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可能因此造成一些有意或无意侵犯借款人权益的现象。如不久前,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便将江苏南通市民房女士的“工作单位”一栏中写上了侮辱性词语,而该女士查询征信报告时才发现。如果要求金融部门在录入该信息前告知当事人,那么类似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应依法解决。金融机构直接将借款人的不良信息上报、录入征信系统,一定程度上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与法治理念不符,也有违公平正义。
在信用评价堪称百姓“第二身份”的背景下,通过制度和规范对金融机构加以约束,避免其上报、录入征信信息的随意性,十分必要。征信报告不是可以随意涂画的稿纸,唯有确保金融机构审慎对待,方可维护其权威和严肃,也才能更好维护相关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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