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
2021-07-12 15:18:44   来源:深圳特区报   评论:0 点击:

社会信用越来越受关注。近日,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特区信用条例立法,规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权益,打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
社会信用越来越受关注。近日,市司法局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特区信用条例立法,规范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护信用主体权益,打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推进区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该《条例》拟解决信用主体基本权益保护问题。据悉,一方面,由于信用信息归集、使用范围的模糊和信息处理技术的欠缺,海量社会信用信息的开发和利用,不可避免地加大了信用主体信息被超量采集、错误记录、过分使用、不当披露的风险,甚至导致私密信息的泄露,存在侵害信用主体权利的可能。另一方面,对失信主体实施的惩戒,亦存在错误惩戒、处罚过当的问题,而侵害信用主体人身权、财产权。
 
该《条例》拟解决信用主体基本权益保护问题。《条例》针对公共管理主体,限权为主、授权为辅,明确公共管理主体的职责范围和程序规范,防止“权力越位”;设置新的信息管理职责和信用管理职责,解决“权力缺位”的问题。针对自律社团和信用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采取设置底线、明确导向的基本定位,通过规定基本底线规则,防止社会力量和市场力量侵犯信息主体和信用主体的基本权益。
 
针对信用信息管理权责不清晰的问题,《条例》要求设立统筹机构,由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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