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入“信用卡套现买房”陷阱 最终“房财两空”
2021-04-14 11:07:29   来源:合川日报   评论:0 点击:

信用卡是解决生活购物中资金短期周转问题的便捷方式,然而有的人却打起了信用卡的歪主意。2018年7月,邹某在运营滴滴顺风车期间认识了唐某,并逐渐发展为朋友关系。唐某以为自己遇到了知己,十分相信邹某。唐某一
信用卡是解决生活购物中资金短期周转问题的便捷方式,然而有的人却打起了信用卡的歪主意。
 
2018年7月,邹某在运营滴滴顺风车期间认识了唐某,并逐渐发展为朋友关系。唐某以为自己遇到了知己,十分相信邹某。
 
唐某一直有一个买房梦,因为钱不够,一天她便把这件事告诉了邹某,邹某当即给唐某出了一个主意,说他可以通过虚假消费、制造银行流水的方式帮助唐某提升信用卡额度,然后将资金套现用于购房,而且信用卡虚假消费的资金是在他公司内部账户流转,会按期转入信用卡偿还,产生的手续费由他承担。
 
唐某相信了邹某的话,将自己办理激活的5张信用卡交给了邹某。谁知在拿到信用卡后,邹某以制造虚假消费的方式套现了信用卡资金,并在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套现资金用于他个人消费、偿还高利贷等。
 
2019年1月,邹某未按期偿还唐某的信用卡账单,致使唐某信用卡逾期并欠银行款项共计20余万元。此外,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邹某还多次使用唐某及其丈夫杨某个人信息向多家网络贷款平台申请贷款,给唐某造成经济损失9万余元。因双方就偿还一事协商未果,唐某遂将邹某告上了法庭。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唐某的信用卡并供自己使用,数额巨大;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唐某、杨某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区法院判决邹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5万元。
 
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苏莉表示,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以下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日常生活中,请勿相信信用卡无条件套现、免费提高额度等讯息。对于个人办理的信用卡、银行卡、网络金融账户等,应当妥善保管,合法合规使用,不要轻易交由他人。同时,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对于身份证、短信验证码等重要个人信息,不要轻易透露给他人,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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