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发布 债市统一监管再进一步
2019-12-03 20:04:24 来源:花生信用卡 评论:0 点击: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从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诸多管理办法均为首次提出,意在规范信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从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诸多管理办法均为首次提出,意在规范信用评级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将成为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
近日,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四部门正式发布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同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准则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相衔接。
业内人士表示,本次《办法》的发布是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历程中的标志性事件,旨在建立健全行业制度规范,规范信用评级业务,补齐监管短板,推动监管规则统一,促进我国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提升信用评级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促进信评业健康发展
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信用评级在金融市场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实践看,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迅速,各项功能逐渐发挥,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30多年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趋于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
“本次《办法》意在规范信用评级业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业内人士表示,《办法》从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诸多管理办法均为首次提出,将成为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
具体来看,本次《办法》主要涵盖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建立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二是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三是健全符合管理实际的监管模式。基于现有监管格局,明确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为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监管。四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权及各方法律责任。
供图:IC photo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于独立性、信息披露要求等着墨较多,有详细条款进行了规定。比如第三十三条提出,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应当在对经济主体、债务融资工具本身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之上独立得出信用评级结果,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商业行为的不当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充分强调信用评级的独立性,统一了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人员、评级部门和薪酬的独立性要求,明确了评级机构的公司治理要求,有助于建立统一的独立性监管规则和自律指引,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促使信用评级机构保持独立性,为信用评级行业带来持续的生命力。
同时,本次《办法》首次系统确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有评级行业人士表示,《办法》在评级机构保密、评级机构备案、评级人员备案、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建立了罚款制度并提升了罚金力度,大幅强化了信用评级机构违法违规成本。这有利于促使信用评级机构回归信用评级本源,规范评级业务运行;也有利于提高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心,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境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统一监管再迈一步
近年来,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以及对外开放步伐加速,促进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促进债市监管规则统一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从政策层面看,有关方面也一直在推动债市统一监管。
从实践看,债市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举措接连不断。2018年8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时强调,“建立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此后不久,人民银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公告称,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交易所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统一管理进行了安排。2018年12月,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证监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协同配合,建立统一的债券市场执法机制。
业内人士认为,上述举措的亮相,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监督管理制度更为完善,体现了我国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趋势,是我国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促进债券市场的定价有效性、降低信息不对称、推动投资者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办法》确立了“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明确了人民银行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为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同时明确了评级行业自律组织(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控委员会等)的自律权限。
对于信用评级行业下一步工作,四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管合力,推动我国评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