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民意 对守信个人及企业实施6项激励措施
2021-02-08 10:29:57   来源:江西晨报   评论:0 点击: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增强信用立法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全面提升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省发改委将《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严重失信信息最长公示期
昨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为增强信用立法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全面提升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省发改委将《江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严重失信信息最长公示期为3年
 
根据征求意见稿,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失信信息按照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涉及轻微失信行为的失信信息(以下统称一般失信信息)和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信息(以下统称严重失信信息)。依法公开的基础信息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长期公示。
 
一般失信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自信息产生之日起,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3年。其中,因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金融等领域违法行为被处以刑罚的信息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终身市场禁入的行踪出发信息,应当永久公示。
 
鼓励将激励对象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对激励名单中的信用主体,对照激励措施清单,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采取激励措施。此外,鼓励将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中认定的激励对象、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社会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并进行宣传推广。
 
严重失信主体符合条件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原则上应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应的行政决定文书认定,必要时也可由认定部门单独制作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文书。行政决定文书应载明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等。
 
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将信用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后,应当及时将公开名单的列入、理由和依据、移出条件和救济途径向社会公布,并同时共享至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已经纠正失信行为、完成信用整改、履行完毕的,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的,认定名单的国家机关应当将其移出,并及时共享移出名单。
 
守信激励措施
 
1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2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3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4在日常监管中,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守信主体,优化检查频次;
 
5在公共服务过程中给予支持和便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失信惩戒措施
 
对惩戒名单中的信用主体,县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以严重失信主体具体违法、违约行为为依据,对照惩戒措施清单,就相关联的事项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进行重点监管和加强监督检查;
 
2限制相关任职资格;
 
3限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4限制进入相关行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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