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起,租房不主动报备、安全隐患不整改被处罚将影响个人征信!
2019-12-28 10:31:35   来源:花生信用卡   评论:0 点击: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11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
《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9年11月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根据《规定》第七条,出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1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以下简称申报登记信息);
2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3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向公安机关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4发现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对租赁住房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 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根据《规定》第八条,承租人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要求:
1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经办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2属于流动人口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3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4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天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5发现实际居住人利用租赁住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6安全使用租赁住房,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接受出租人的消防安全指导,不得违规使用电气、燃气设施, 发现火灾等安全隐患的,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根据《规定》第九条,出租人、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房屋租赁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
根据《规定》第十条,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 活动的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登记有关信息,落实治安责任。单位承租住房作为集体宿舍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治安责任。
根据《规定》第十二条,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 记信息。出租人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管理租赁住房的,还应当 申报登记受委托人基本信息和委托内容。
根据《规定》第十三条,承租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的,出租人应当自承租 人变更或者停止租赁之日起7日内申报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出租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之一申报登记信息:
1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
2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
3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
4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
5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登记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收到登记信息的物业服务 企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信息之日起7日内转报公安机关。
已经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备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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